地方政府要保證一定規模的用地給中小企業,并且各地在規范執行招拍掛出讓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工業用地的特點,可合理選擇招拍掛或協議出讓方式。8月18日,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發出《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以求在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和工業用地供應中“寬嚴兼濟”、靈活應對。
《通知》指出,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產業政策、環保標準、產業布局結構和生產技術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堅持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工業用地的特點,合理選擇出讓方式,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
事實上,記者注意到,《通知》在某些原則性問題上,非常“強硬”。
例如,《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凡屬于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后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在工業用地項目分期付款的問題上,國土部也表示,“分期建設的項目用地,采用招拍掛形式確定使用人,一次性簽訂合同并支付土地價款后,再按照土地使用標準分期供地分期辦理土地手續,且須兩年內辦清。”
但是,《通知》顯而易見也帶有一定的靈活性。除了明確地方政府可合理選擇招拍掛或協議出讓方式外,通知還明確表示,“各地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土地出讓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業開發利用,特別是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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