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于適用〈違法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三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有關具體問題作明確。按照此規定,15號令第三條關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責任,應當給予處分的規定適用于2008年6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但是,對發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在15號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組織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依照15號令第三條規定給予處分。
據介紹,去年有關嚴懲土地違法的15號令出臺后,最引人注目的是其中提及的“問責”二字:15號令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要追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責任的四種情形,即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記者 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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