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國家,由于所得稅和增值稅主要歸聯邦政府或中央政府所得,地方政府的市政、環境、治安和教育等支出并無其他可靠保證,因此只能對當地居民征稅。房產物業不僅具有對象明確、征稅簡便的優勢,而且居民持有物業的數量、價值與個人財富一般成正比關系,所以物業稅成為各國地方政府的首選稅種。通過它來保證市政、治安和教育方面的支出,不僅稅源穩定、征收成本低,而且天然地具有一定的促進公平的作用。
目前,我們正在掀起一股征收物業稅的大討論,不同的人動機和出發點并不相同。盡管物業稅還在全民大討論和輿論造勢過程之中,物業稅的最終功能和定位是什么,并未得到立法機構和政府的最后認定,但有一點我們始終不應該忘記,那就是物業稅促進公平的作用。
房產炒作者在推高房價的時候,要么讓廣大普通居民無力購買住房,要么讓他們被迫支付極高的購房成本,這實際上是轉移和掠奪了人民的大量財富。從宏觀層面看,巨大的房地產泡沫及其不可避免的破裂,將嚴重危害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一些炒房者囤積大量超過自身實際需求的物業以求漲價獲利,對超量持有的那一部分物業征收高額的物業稅,顯然符合社會公平的標準。但是,對超量物業的確認,應該有一個科學的標準,單純地以住房套數來衡量,并不是特別恰當。簡單地以住房套數來決定是否征收物業稅和稅率的高低,操作起來雖然比較簡便,但可能會打擊一些改善型自住房消費。特別是在今天的中國城市里,很多中產階層居民,持有第二套住房并不是為了炒作獲利,而實實在在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比如當初因為收入和職業發展的原因,無力購買大面積住房,在收入增加、結婚生育以及父母團聚家庭人口增加后,不得不購買第二套住房。對于這種不以炒房為動機的第二套房持有者,如果用簡單標準征收物業稅,顯然會令其生活額外增加一筆負擔。普通中產階層本來就是社會的夾心層,近年來房價的失控性上漲,已令很多人生活陷入困境,一方面他們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抵消高房價,被迫向銀行借入高額貸款,另一方面他們中的絕大多數無法受惠于政府的保障房制度。中產階層本應成為社會穩定器,如果因物業稅而增加新的壓力,實在不公平,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筆者認為,在征收物業稅的過程中,應該以面積而不是簡單以套數來衡量。每個城市,應根據其自身的土地、人口以及現有人均住房狀況確定一個人均免征面積,再用這個人均免稅面積乘以家庭人口數量確定每個家庭總的免征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總的征收。比如,確定人均30平方米免征面積,一個四口之家,只要是總面積在120平方米以內,不管是一套還是兩套住房,都應該免于征稅,對于超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則按照單一但可以動態調整的稅率和評估價格進行征稅。這樣,廣大普通居民在購房時已支付土地出讓金之后,可免于再次受到物業稅的壓力,而那些以炒房為目的的人,則必須為其投資或投機行為支付應有的成本。
人們一再呼吁住房要早日回歸其最本質的居住保障功能。住者有其居不僅是一個理想社會的境界,更是一項基本的人權。物價稅唯有遵循“自住免征,超標必征”的原則,才可能達到平抑房價的目的,并且不致傷害社會公平。
(黃小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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