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改革究竟該如何突破?對此,專家們也一直在不斷地發表看法,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鳳章曾撰文建議:廢棄出讓金制度,實行物業稅改革。
李鳳章認為,作為費的出讓金和作為稅的物業稅,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不同:
1.在繳納數額的確定上,物業稅事先確定了被征收對象和數額的標準,可以減免和優惠。而出讓金則是競價確定,有很大的尋租空間;2.物業稅是逐年繳納的保有稅,它不會加大購房成本,卻會增加閑置成本,從而有利于抑制投機,增加房屋供給,達到降低房價的效果。而出讓金是對將來70年物業稅的提前征收,加大了購房成本,無法有效地減少閑置和抑制投機;3.出讓金雖然可以在短期內增加政府收入,但是,卻使后來的政府面臨無地可供出讓的巨大財政風險。而物業稅則為政府提供了一個穩定的現金流,有利于財政安全;4.政府對出讓金的攫取以不斷地否定民眾的土地權利為前提,所以,會導致政府和民眾的矛盾日益激化。而物業稅則有利于推進法制建設。
他提出,實行物業稅改革可采取以下具體措施:1.所有國民住宅的興建,一律由國家無償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權人逐年按照法定的稅率繳納物業稅,但國家對于貧困家庭應減少或免征物業稅;2.現有已購商品房,在土地出讓使用權有效期間免征物業稅,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的,依法繳納物業稅;3.現有農村集體土地上興建的房屋,不違反土地規劃的,依法承認其合法所有權,并允許自由轉讓,同時,對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征收物業稅;4.核定現有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人,對于經濟收入狀況不符合取得條件的所有權人,包括初始不符合以及初始符合但后來所有權人收入增加變為不符合的,依法征收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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