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鄉市在該省率先試水出售廉租房。據了解,新鄉首批出售1212套,單套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售價在每平方米901元到1400元之間。購買者對該房擁有有限產權。廉租房能否出售,再度引發公眾熱議。(12月29日《人民日報》報道)
廉租房,核心在于“廉租”,如果其產權可以買賣,就該改叫“廉售房”了。曾幾何時,石家莊退房事件、鄭州經適房改別墅事件、“六連號”事件等讓公眾對廉租房更是高看一眼,甚至不少人提出只租不售的廉租房取代經適房應為眾望所歸。遺憾的是,貴州、甘肅、云南、福建、安徽等地出售廉租房的試水之舉紛至沓來,大有風靡全國之勢。
2007年,政府修訂了《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廉租房用于租賃給城鎮居住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即便拋開這個規定不談,假設廉租房產權可以出售,那么,當購房者擁有其產權后再拿到市場上去交易,則廉租房與普通商品房又有何異?
廉租房被出售的直接原因是“很差錢”,據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的出臺,讓各地廉租房“配套資金不足”,于是考慮賣了再建。此說法貌似合理,但數據顯示,截至11月23日,全國70個城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同比增加超過100%,排在前20名的城市土地出讓金總額高達6210億元。經濟再不景氣,土地出讓依然紅火,而我國的廉租房保障辦法明確規定,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于10%——— 不談三公開支,也不說別的節約或浪費,只要這個政策得以落地,恐怕廉租房建設資金也不至于如此“吃緊”。
廉租房被出售,性質非常惡劣。理由有三:一是廉租房的租住者原本就是買不起商品房、也買不起部分產權經適房的低收入階層,因此只能靠公共財政予以保障,如果賣給他們再來保障他們,財政預算顯然有卸責之嫌;二是賣廉租房是個悖論。買得起廉租房的,就不配住廉租房;只賣給最需保障的買不起的居民,顯然又是紙上談兵;三是廉租房的價值在于保障層面的流動性,低收入是個動態的過程,該群體需要的不是產權,而是保障居住權益的地盤。如果一次性出賣了,等到原先的廉租住戶有錢買大房子了,在這一段時間里,政府必然又建造了大批新的廉租房,結果不是帶來新的過剩就是出現市場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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