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此前披露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各地新開工經濟適用房3388萬平方米、48萬套,僅僅約占全年指標的37%。
地方政府建設經濟適用房積極性不高,是當前經濟適用房建設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那么地方政府為何會缺乏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積極性?不少專家將原因歸于部分地方政府財力有限。其實,建設經濟適用房只需要地方政府出讓土地,建設資金由房地產開發商承擔,開發商從購買戶那里收回成本、獲得適度利潤,整個過程不需要地方政府投入資金,所以,地方政府財力不足,顯然不是經濟適用房建設緩慢的主要原因。大量低收入人群期待住上遠低于市場價的保障性住房,民眾對經濟適用房有剛性需求,所以,一些專家所說的金融危機、樓市低迷加劇低收入人群的購房觀望心理,同樣不是制約經濟適用房建設的主要因素。
顯而易見的是,地方政府建設經濟適用房,首先要零價格出讓土地,而這就會減少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這顯然是部分地方政府不情愿的。在部分地方政府看來,如果這些土地能被用來建設商品房,可以獲得不菲的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房建得越多意味著土地收益減少得越多,地方政府自然缺乏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建設經濟適用房進展緩慢,很大程度上是緣于部分地方政府不愿意在土地出讓與住房建設上讓利于民。
而更為重要的原因是,如果地方政府按要求建設經濟適用房,必定會大幅增加市場房屋供應量,這樣一來就會對市場房價起到平抑作用,從而降低市場整體房價,而市場房屋價格下降,就會影響到土地出讓價格提高,導致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減少。前段時期,房價下調土地出讓價格降低,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多年罕見的土地拍賣流拍的現象。而近期房價反彈,土地價格隨之水漲船高,“地王”頻現。正因為土地出讓價格與房屋價格呈現如此緊密的關系,部分地方政府總是不遺余力地助推房價,而要其反其道而行之地通過增加經濟適用房數量平抑市場房價,顯然是其不愿意的。
正因為此,推動經濟適用房建設不能寄望于地方政府自覺,而應通過規定相應處罰等方式,強迫地方政府完成經濟適用房建設任務。另外,還應將民眾居住情況納入政績考核體系當中,對不能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地方官員實行一票否決。而更為重要的是,應當通過開征物業稅等方式,消除“土地財政”。唯其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消除政府與民爭利的沖動,提高其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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