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王先生:按照買賣合同,我有義務協助買家辦理按揭貸款申請。按揭中介讓我簽一個首期款收據,但我們約定是同貸書批下來再去遞件,遞件時交收首期款,現在錢未收到卻要簽收據,這樣合理嗎?此外房屋已出租,評估公司的人與租客商定上門評估的時間屢次不合,他們埋怨到我頭上來,我遲收款還要被人埋怨,真是一肚子火。
專家解答:銀行審批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時,的確要看借款人首期款的支付能力。一般來說可以從兩個途徑來了解:一是借款人在銀行存入相當于首期款的一筆金額,開具銀行流水單或存款證明;二是業主簽收的首期款收據。由于同貸書發生時間在遞件之前,業主實際上尚未收到首期款,按揭中介要求業主簽收有關收據實屬不妥,業主完全有理由拒絕有關請求。按揭中介之所以要求業主未收首期款就簽收據,一方面有可能考慮到比較難約到業主,所以希望一次過搞掂;另一方面來自于銀行的壓力。通常業主交給銀行的首期款收據為兩份,一份是定金收據,另一份則是首期款余額收據(首期款——定金)。銀行一般希望只收取一張首期款收據,覺得兩張很麻煩,故此按揭中介順應銀行的意思,讓業主一次過簽收首期款收據。
另外,評估公司上門評估時,評估人員必須進到單位察看現狀。房屋出租需要協調時間,業主可協助與租客說明原因。因為按揭申請一環扣一環,評估公司未出評估報告,銀行難以批下有關按揭申請,業主收款時間也要延長。 (記者 李鳳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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