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也許是當前許多市民的頭等大事,但市民在購房時如何做才能夠精明呢?相關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購房時勿輕信樓盤口頭優惠。
房屋面積少過3%可退房
市民李小姐:我兩個月前同一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面積102平方米,現在收樓時發現房屋面積只有93個平方米,我可以退房嗎?
律師:因開發商交樓面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且減少面積超過法律規定的比例3%,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開發商已經構成違約,可以要求同開發商解除買賣合同,并可以要求其返還購房款,支付這一期間的利息。
逾期不交樓按合同約定解決
市民吳先生:我一年前同一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2009年2月交樓,但現在還沒交樓,那么我可以退房嗎?
律師:如果開發商一直沒有按約交房,并且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退房和解除合同的有關事宜沒有另外約定的話,那么業主可以催告開發商交房。開發商如果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業主可要求解除合同,催發函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寄發律師函;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于退房和解除合同的有關事宜有約定的話,可以依據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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