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趙先生看中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當時該套房子的總價在50萬元左右。由于當時該樓盤還未開盤,趙先生和開發商簽訂了一份房屋認購協議,并一次性支付了開發商20萬元。其中,2萬元為認購的定金。可開發商在開盤時將整批房源的價格調高了一些,要求按照開盤價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的做法讓趙先生不能接受。趙先生當即要求退房,但在索回定金的時候遭到拒絕,開發商聲稱“18萬元首付款可以退,但2萬元定金依據趙先生違約的事實,不予退還”。2萬定金該不該退呢?
帶著讀者的疑問,記者向龍房川房地產律師事務所陳主任進行了咨詢。他認為,像趙先生這樣繳納了18萬元首付款的情況,要看具體協議書的條款。如果上面約定的條款已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比如房屋面積、房屋總價、房屋交付時間等,考慮到客戶已經支付了首付款,則可以視為生效的買賣合同。開發商如果出現違約,就應當按照買賣合同違約處理。這里面又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必須按協議價買賣,開發商無權要求漲價,也無權要求不賣。二是,如果開發商硬是不賣給趙先生,必然會再賣給其他人,這就構成“一房兩賣”的情況,開發商不僅要雙倍返回定金,還要雙倍返回客戶已付的房款。
特約嘉賓:
陳川,黑龍江龍房川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業務專長:專業從事房地產法律事務所及公司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哈爾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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