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鄭州市房管局負責人透露,政府將出錢買下一部分空置房,補貼給需要的低收入人群。此舉引起較大的爭議。
反對者的根本出發點是反對政府“救市”,于是,政府是否可以購買空置房補貼低收入人群的問題,就被轉換成了政府該不該“救市”的問題。如果換一個思路,跳出政府該不該“救市”的話題局限,而從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角度,或許會有一些新的認識。
去年8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提出把解決城市(包括縣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并提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制度”和“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具體要求。政府在住房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重點,就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但是,這些住房并非一定要由政府組建的國有房地產企業來修建,而完全可以由政府以適當的價格從其他房地產企業那里購買,再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名義提供給低收入人群使用。
早在三個月前,重慶市就提出計劃,政府將投入100億元,收購市面上的中低價商品房用于拆遷戶安置。去年6月,上海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上傳出消息,該市計劃將20億元左右的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購買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作為廉租房儲備房源。這些計劃如果得以實施,體現的主要是政府以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履行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的職責,而與是否“救市”沒有直接關系(當然不排除客觀上起到“救市”作用)。
住房、教育、醫療是三大民生重點,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為低收入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在教育和醫療領域同樣也是如此。如7月3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在全面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時,對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學生,要按照當地公辦學校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這就是說,作為公共服務的義務教育原本應由政府“獨家供應”,但由于公辦義務教育資源數量不足、分布不均,政府有必要向民辦學校購買一部分教育資源,按照公辦學校的免費標準提供給民辦學校的在讀學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政府組建國有企業和國有機構生產公共服務,以較低的價格或租金提供給使用者,另一種是政府向非公企業、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再以較低的價格或租金提供給使用者。后一種辦法放松了對非公企業和非公機構的限制,有利于公共服務領域打破壟斷,強化競爭,提高效率,改善服務,還有利于非公機構和非公企業的發展壯大。
如果把地方購買空置房補貼低收入人群僅僅視為“救市”,未免太小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意義了。(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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