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和8日,國辦連續兩天下發《通知》,對各地呈現抬頭之勢的圈地、囤地之風,發出“聲色嚴厲”的警告。按理,針對土地市場的調控閥越擰越緊,應讓開發商們有所畏懼,然而,南京有開發商竟面容輕松地表示,對這樣的調控并不懼怕,因為他們有的是變通的辦法。
記者就聽聞了以下“左手到右手”的變通戲法:“閑置2年要收回、閑置1年要重罰,那我自己再注冊一個公司,然后自己轉讓給自己不行嗎?或者,我和另外的公司達成協議,我的地賣給他,他的地賣給我,不是也行嗎?”開發商稱,這樣做并不違反任何法規,而且還可以從銀行再貸一筆錢。
開發商還有理由:征收閑置費的規定,1999年就出來了,但一直沒有指明具體的征收辦法。“再說,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大頭就是土地轉讓費,轉讓土地獲得的資金,用于市政工程建設,再招商引資,然后再轉讓土地。試想一下,如果開發商不買你的地,后果是怎樣?”
“很多政策制定得很好,但卻缺乏盡快形成有效供應的執法力度,對執法對象研究的深度不夠。”得知部分開發商的反應后,南京工業大學房地產管理系副主任吳翔華直言。
“中央的政策出來了,地方政府能否推進下去?”南京大學國土資源與旅游學系教授黃賢金說,早在上世紀90年代,廈門就率先針對占地不開發、但土地又收不回來的情況,征收土地閑置稅。這些年,類似的政策各地都在制定。但政策的執行效果又怎樣呢?在臺灣,不僅對閑置的土地收錢,土地利用不充分的也要收錢,比如容積率是2,卻只做到了1;明明是工業用地,卻用來建別墅等。我們的處罰已經偏輕了。
吳翔華說,為什么很多地方會出現土地囤積七八年的怪現象?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合謀,給予開發商“合法”的借口。要想達到所謂的“合法”,手段很多,比如政府聲稱要修改規劃;還有,前期拿地后要求政府基礎設施要到位,政府也可以基礎設施尚未到位為借口,讓開發商“合法囤地”。“其實這已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而地方政府之所以要與開發商“合謀”,與政府的考核標準有關。現在政府考核兩條:招商引資和稅源。“建個高檔樓盤,購房人要繳稅,開發商也要繳營業稅和所得稅。”
從專家揭示的土地出讓中的“黑幕”來看,最終的受害者就是購房人。表面上,政府以高價拍出一塊地,但出于招商引資的考慮,又會私下返回開發商部分拍地費用,比如允諾開發商免交稅費。而物價部門是按照土地出讓金來核算土地成本的,所以核出的房價并不低。
政策執行力度打折扣還有原因。比如說,有的地方會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竣工時間,甚至還有城市規定開工時間不得晚于184天,竣工時間不得晚于1年半。初衷并不錯,但因為房屋銷售主管部門與國土部門脫節,開發量再大,開發商不領銷售許可證,市場供給還是跟不上。
機制缺陷、政策漏洞等,都給開發商提供了“游戲空間”,亟待加以完善,有關專家建言。(記者 汪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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