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不良物業,好在業主們還有法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從成立業委會到自請物業公司,是朗琴園業主最終成為自己主人的過程,也是基層民主實踐的過程。
據《北京晚報》報道,從前天傍晚到昨天上午,朗琴園業委會采取行動,要求新舊物業公司進行工作交接,但遭舊物業公司拒絕,新舊物業公司人員還發生肢體沖突。業主與舊物業公司的“斗爭”到了關鍵階段。
想當初,業主選房時,比較的是小區地段、房屋格局,無法比較物業服務質量。雖然按照有關的規定,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商選定了這個物業公司,并且從表面看,每一份與物業公司簽的合同都是“雙方自愿同意的”。但是,有一個人們習焉不察的現象:“分散的同意”不一定是真實的同意。換言之,曾單獨表示過同意的個人,一旦聚攏起來,可能形成“群體的不同意”。原因很簡單,個人是無力的,但當他們聚合起來,就有了溝通,有了表達,有了共識。更何況法規規定,當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業主們便有權重新選擇物業公司。
按理說,由開發商選定物業公司并無不可,只要物業公司好好干,擺正自己的位置,以服務業主為宗旨,業主不會舍近求遠。但是,很多物業公司在輕易取得“管理”地位后,往往以管理者自居,收取各種費用之后,卻不愿提供令業主滿意的服務。
第一,從不向業主匯報物業收入的流向,它或許認為,物業費的用途無需向業主們公示,因為那是它的錢,如何花是它的事,與業主無關。
第二,物業公司在小區內的經營收入,比如電梯里、樓道里的廣告收入,從來沒有分攤到業主頭上,可電梯、樓道卻都屬于公攤面積。再比如,地上停車場,也屬于業主公用面積,停車原本無需交納費用,但物業公司聘請的停車管理公司,卻把這部分費用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第三,小區安全也令人堪憂。防盜門經常損害,不能及時修理,門禁形同虛設,業主多次提醒,無人理睬。保安由物業公司聘請,由物業公司開支,似乎成了物業公司的私家衛隊,不能用心保衛小區安全。
第四,隨意在園區動工。物業公司容許他人在小區內打井。小區是業主的家,誰會同意外人在自家的“后花園”隨意開工動土?打井也好,挖土也罷,隨意開工,侵權擾民,但業主從未聽過道歉的話,從未收到過任何補償。
所以,朗琴園小區業委會與舊物業公司的對抗過程,就是業主維權、復權的過程。經業主投票,業委會聘用了新物業公司。而新舊物業的工作交接,標志著這場維權運動進入了實質階段。雖說舊物業公司指責新物業的遴選有瑕疵,但這種指責不能成為它拒絕離開的理由。因為“主人”選“新仆人”過程即便有什么瑕疵,也與“老仆人”無關。
反思之后,我們也替舊物業公司想想,從目前情況看,早晚要走,因為明年不會再有人交給它物業費了。但舊物業公司遲遲不愿交接,是否在擔心交接“不清楚”?好在業主們還有法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從成立業委會到自請物業公司,是朗琴園業主最終成為自己主人的過程,也是基層民主實踐的過程。
□眾一(北京 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