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來某些高校欲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最近明確指出,對這一做法,國土資源部高度關注、高度警惕,一經發現,堅決制止。
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是非常明顯的違法之舉。高校用地為教育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土地出讓收入也必須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高校根本無權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更不能用所獲收益抵償債務。
但是,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卻得到了教育部有關官員的支持。今年9月12日,有教育部官員在答記者問時指出:“2000多億元的高校債務應該認真對待和解決……要求各學校在各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采取一系列重要的措施償還債務,比如可以進行土地的置換。因為在建設新校園過程中,實際上形成了很多新的資產,有一部分校園是可以置換的。而很多學校已經通過校園置換,把這部分債務償還掉了。”
而在此之前,遼寧省教育廳等部門2001年底發布的《關于推進遼寧省高等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就提出,“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通過資產置換、結構調整、資產重組等方式盤活資產存量”,并特別提到,“高校通過土地資產置換方式重新選址建校,原校址改作商業、住宅用地的,所得土地收益,返給高校用于新校園建設。”
高校采取“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的做法,引起國土資源部的警覺,國土資源部明確叫停這一做法,是以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的,而教育部門支持高校“賣地還債”則是基于高校現實的困難所考慮,當這兩種利益訴求發生沖突和碰撞的時候,執法者應該作何選擇?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任何一個缺口的打開都可能意味著決堤危險的到來,國土資源部應該沖破利益的羈絆嚴格執法,同時,教育部門也應該以大局為重,采取合法的途徑解決高校債務問題,而不應因此觸碰法律界限。
同樣的問題還發生在地方利益與土地執法部門的沖突上。目前,開發商囤積土地現象嚴重,而我國早在1994年7月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已經明確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身陷房市之中,他們聽任土地閑置問題的長期存在而不嚴格執法。這是導致土地大面積被囤積的根本原因之一。
特別是最近幾年,房價持續上漲帶動地價飛漲,一些開發商拿到土地后故意拖延開發以坐享土地升值之利。而地方政府為了拍賣出更高的價格,放任開發商的這種囤積行為不管不問。從個別城市清查土地閑置情況的結果來看,一些上個世紀90年代出讓的土地現在還沒有開發。在法律規定兩年即可“無償收回”的嚴厲規定下,這種嚴重的土地閑置行為倘若沒有得到某些地方政府的支持是難以想象的。
如果開發商囤積土地不及時開發,會進一步加劇土地市場供應緊張。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務資源部最新規定,為了縮短土地開發周期,根據房地產開發建設周期一般為2-3年的實際,還規定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確保供應出去的土地能夠及時開發建設,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同時,對那些象征性開發一點而囤積大部分土地的做法,國土資源部也規定:“對雖按合同約定日期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要嚴格按閑置土地依法進行處理。”
這意味著,國土資源部在查處土地違法方面有了更為明確的目標,但執法要取得良好的效果,仍需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否則,土地違法問題仍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除了繼續嚴厲查處土地違法行為,還應該對包庇、縱容土地違法行為泛濫的各級官員進行問責,以使得土地執法能夠沖破部門利益、地方利益的羈絆,使違法者及時受到應有的懲處。(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