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的重要內容是落實8月中旬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其中對于經濟適用房,更是嚴格規范“準出門檻”,通過“政府回購”為主的形式,一定程度限制經濟適用房的流通以及投資價值,確保經濟適用房真正成為中低收入者的“解困房”,而非炒房者的又一個投資對象。
從1994年起開始,國內一些重點城市試點經濟適用房項目,十多年來為眾多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千萬套價格低廉的住房,同時,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的財政補貼。然而,在一些試點地區,經濟適用房卻變了味:某些經濟適用房項目成了“對象失控、面積失控、價格失控”的怪胎。這也使得原本的經濟適用房小區成了超標準的“富人區”甚至炒房者的樂園。
之所以造成經濟適用房“不經濟”的怪現象,主要原因是經濟適用房在“準出”程序上留有余地,使得非市場化“低價”買來的經濟適用房,卻可以較為方便地以市場化的“高價”賣出。
值得稱道的是,新政策規定以后經濟適用房如果轉讓,受讓主體優先是政府,而政府的回購價格也是按照原房價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綜合制訂的(并非市場價格)。這樣嚴格限制經濟適用房的交易和流通后,好處至少有二:第一,首先使得經濟適用房投資屬性大大減弱,讓炒房者、投資客以及不符合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的“富人”們死了心,因此也沒必要“喬裝打扮”、“削尖腦袋”硬往經濟適用房的適用者隊伍里擠;第二,經濟適用房優先賣給政府,可以確保這類住房的供應總量,使得經濟適用房的“蓄水池”逐漸形成一定規模,以確保經濟適用房政策的長期有效執行。
當然,應該看到,要使經濟適用房真正落實到住房困難家庭身上,還有一系列政策細節需要進一步規范。譬如,新政策明確了“政府優先回購”,但并沒有完全說清楚是否還給經濟適用房按市場價自由交易留下一絲空間。如果經濟適用房按市場價自由交易尚有可能,則理應通過提高稅率或其他手段確保“閘門”關緊,不讓別有用心之人擁有投機空間。(劉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