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中央三令五申保障性住房資金不得挪用,但是,從今天審計署發布的“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來看,仍有6個城市和4個縣挪用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共計15231.3萬元;還有6個城市套取補助資金6129萬元。
同時,審計查出了至少3名領導干部的違法違紀問題,審計署表示,通過審計,已有1名副廳級和1名正處級干部被依法逮捕。
審計署社會保障審計司有關負責人今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住房保障體制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19省市保障性住房兩次審計
審計公告稱,2009年和2010年,審計署組織有關特派辦分兩次對19個省市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審計涉及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和甘肅19個省市,其中,重點調查了32個地級以上城市。
22個城市少提146.23億元
按規定,各地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是,審計調查中卻發現,就是北京、上海、重慶、成都這樣的大城市也沒有完全執行國家的規定,而同樣不執行這一規定的城市更是多達22個。2007年至2009年,22個城市共計少提取146.23億元。
就這22個城市未執行國家規定的原因,審計署稱,一是、一些經濟發達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基數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加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已可以滿足一定時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另外,一些城市對土地出讓凈收益尚未作出準確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執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走樣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18個城市向2132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13.12萬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審計署稱,不僅如此,抽查22個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萬戶未將租賃補貼按規定用于改善住房條件,而是用于家庭其他消費,使租賃補貼變成了“生活補貼”。
而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審計署認為是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執行中出現偏差,有關部門對保障對象的審核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相關部門未準確及時掌握人口變動、收入變化等信息。
審計署表示,對涉嫌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5名基層工作人員,有關單位已分別給予了撤職、行政記大過等處分。
設施不完善入住家庭退房
廉租住房的初衷是為了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但是,是不是房子建好了,就等于解決了這部分人的住房問題呢?通過審計署的審計調查,其結果并非如此。
據審計署的調查,由于廉租住房配套設施不完善、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個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難、房源閑置的問題,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況。
同時,南京、昆明等13個城市投入12.6億元新建、收購或裝修的廉租住房項目,存在執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不嚴格的問題。
不符合條件入住容易退出難
審計公告顯示,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天津、沈陽、重慶等12個城市截至2009年年底,累計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費238.05萬元;沈陽、廈門、常德、成都、樂山、昆明6個城市中的20個區縣存在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難的問題。
就個中原因,審計署表示,主要是對拖欠租金、拒絕退出廉租住房的行為,缺乏有效措施和明確規定;入住戶退出難主要是因為,入住廉租住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后,大多仍無能力購置新住房,騰退其現有廉租住房確有困難。
3名廳處級干部被查處
套取、挪用資金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也未能未免。審計署透露,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6個城市和4個縣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于回購經濟適用房和工作經費等支出,共計15231.3萬元;有6個城市的34個項目利用虛假申報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6129萬元。
在保障性住房的審計調查中,審計還發現了犯罪問題。“審計部門已向有關部門移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1起,有關部門正在依法立案查處中。目前,已有1名副廳級和1名正處級干部被依法逮捕,同時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審計署稱,涉案的開發商1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取保候審。另有1名正處級干部被行政撤職和留黨察看兩年。
保障性住房體制不完善
審計署這位負責人說,在審計署查出的五個問題中,租金、物業費收取難和退出難的問題有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也有體制制度本身不夠完善的問題。
他表示,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等今年上半年先后出臺的《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等文件就是緣于審計署的建議。(記者 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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