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表上明確顯示的“分時傭金”扣除情況 王森 攝
員工與大業興房產中介公司簽訂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的規定 王森 攝
根據國家最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保證金、押金,但最近欄目接到多人投訴:重慶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每月從員工提成工資中扣除20%作為所謂的“分時傭金”,直至扣滿3000元、5000元、10000元、15000元不等。
欄目記者對此進行調查發現,這部分被公司扣除的“分時傭金”,其實就是變相收取員工“押金”,該“押金”需等員工離職半年后,未在同一區域、未從事同一行業,公司才能全額退還這筆費用。勞動部門及律師對此均表示,公司行為屬違法行為。
大業興房產中介向每位員工扣除上千元“押金”
2009年2月,張林(化名)應聘到重慶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做了該公司渝北區某店一名普通置業顧問。2010年3月,張林辭去了這份工作,并自籌資金在渝北區開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
“現在讓我很郁悶的是,以前那家公司(指重慶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記者注),不把從我工資中扣除的3000塊錢退給我”,張林告訴記者,根據公司規定,公司每月都會從員工提成工資中扣除20%名為“分時傭金”的費用,普通員工累計扣滿3000元為止,店長則須扣滿5000元,區域經理是10000元,而大區域經理則是15000元。
張林向記者介紹說,這部分費用只有等員工離職半年后,而且不在同一區域、不從事同一行業,公司才能全部將其退還。“現在公司就以我在渝北區開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為由,拒不退還扣除的‘押金’”。
據了解,重慶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房屋買賣、商業租售、房屋評估、按揭抵押、權證代辦、項目營銷策劃等為一體的綜合性企業,在重慶主城、郊縣各區擁有百余家門店,共有員工2000余人。
離職員工投訴公司“霸王條款”
“公司扣除的所謂‘分時傭金’,其實質就是收取押金,最后以各種條件不予以退還,完全就是霸王條款”,張林憤怒地向記者說到。而最讓他不能理解的是,為何有些已離職員工,目前在同一區域、又從事了房屋中介行業,卻又能退回扣除的“分時傭金”。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僅是張林有此遭遇,還有四十多位已從大業興中介公司離職的員工,時隔半年后,仍然沒有拿到被扣除的“分時傭金”,甚至還有人未拿到自己的提成工資。
曾在大業興房產中介公司從事店長工作一年之久的俞靜(化名)向記者透露,每位員工到公司上班時,除簽訂勞動合同外,每人還必須簽訂一份“保密協議”。俞靜說,這份保密協議的大意就是上面提到的“分時傭金”退還條件。
俞靜還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當時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記者在這份合同上看到有這樣的條款:“(因涉及商業秘密),乙方(指員工)可與甲方(指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規定的保密期內,乙方不得在甲方經營范圍內從事相同或者與甲方經營的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甲方應按照《保密協議》中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記者在采訪中得知,幾乎所有已離職員工均稱:他們從未得到公司支付的保密經濟補償金。
律師稱公司行為涉嫌違法
10月25日上午,記者前往重慶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了解情況。該公司總經理秘書路慧,對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及收取“分時傭金”等情況沒有否認。當記者欲了解詳情時,路慧稱公司相關負責人不在,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周三(27日)之前主動聯系記者。但直到記者發稿時,也未接到該公司的電話。
27日上午,記者電話分別采訪了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江北區勞動監察大隊,兩部門工作人員均告訴記者,大業興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的行為不合法,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重慶向前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兵告訴記者,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大業興房屋中介公司,按照比例克扣勞動者工資作為競業禁止的“違約金”行為,違反了勞動法規定,侵害了勞動者權益。
而針對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一事,向兵告訴記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該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沒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后也沒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情況下,保密協議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勞動者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對此,向兵建議遇到該情況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提出勞動仲裁,要回被克扣的工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離職員工何時能拿到被克扣的“分時傭金”,欄目記者也將對此繼續關注。陽光重慶記者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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