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費等要由房主繳納
《意見》規定,因城市建設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給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則上按照規劃審批的面積進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標準補差安置,補差增加的面積收取房屋重置價。
本《意見》實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層(含二層)以下部分的補償,結合原房屋建筑面積,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標準安置。超出應安置面積部分,嚴格按照重置成新價予以補償;對于臨時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積部分,除嚴格按照重置成新價補償外,須扣除拆除費和建筑垃圾清運費。
拆遷前未突擊加建可獲補償
對于嚴格按照程序建設,拆遷前未突擊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遷安置時可以按照不同區域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
因城市建設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過1/3戶數以上且耕地較少的村莊,可以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整村拆遷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
對以獲利為目的,在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前,組織村民突擊加建的個人或組織,及因生產、銷售、使用偽劣建材造成傷亡事故的個人或組織,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記者趙輝實習生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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