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訴訟第一案”最近成了很多購房者熱議的話題:
2008年11月,當事人王先生夫婦申購限價房,經過公示獲得購房資格之后,夫妻二人在交款前夜卻被意外通知要暫緩交款,數月之后,他們的購房資格索性被取消了。氣憤的王先生把昌平區住建委告到了法院,但在法庭的交鋒過程中,昌平區住建委卻直指王先生夫婦存在弄虛作假的騙購行為。
反對王先生夫婦的人表示,這對夫婦的做法就是在鉆政策的“漏洞”;支持他們的則認為只要程序和手續合乎規定,就不應該算是騙購。此案目前還在審理中,本文無意于糾纏此個案的是非,只是想探討一下:從拆遷補償到申購兩限房,究竟還有多少類似的“漏洞”可鉆?
按面積?按人口?拆遷補償究竟怎么算?
王先生夫婦到底有沒有資格購買限價房,關鍵得看他們名下有沒有房產。2008年5月,王先生父母家所在村曾進行拆遷,根據昌平區住建委在法庭出示的調查結果,當時他家曾按照每人40平方米、全家共4口人(王先生夫婦及其父母)的標準,得到了212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的購買指標。
[當事者說]
王先生:這個說法是在法庭上證據交換的時候我們才看到的,實際上我們拆遷協議上只是說了指標(指房屋總面積),并沒有寫明拆遷補償的標準。何況這些拆遷安置房的購買指標是補給我父母的,根本不在我的名下,產權也不歸我所有,怎么能說是我的房產呢?
申購限價房的時候,我們看了相關規定,上面說的是家庭住房面積應該以房產證登記的名下住房為依據。既然我們夫婦兩人名下沒有一處住房,那我們就應該屬于無房戶,就有資格申購兩限房。
[對方態度]
昌平區住建委指出:王先生夫婦在其父母家拆遷時已經作為家庭成員申請了價格低廉的拆遷安置房指標,雖然上述房產寫的是其父母的名字,但王先生是獨生子,該套房產最終都要歸到其夫婦名下,所以二人再以無房戶名義申購限價房,就是屬于騙購。
[律師解讀]
宋積虎(中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從法律規定來看,拆遷協議只能有一個,必須是書面的;但在現實中往往總會多出一個口頭的協議。拆遷補償應該是按照地面建筑面積來補償的;但是現實操作中,很多都是按照人口來進行補償。這種情況下,應當以雙方簽訂的書面拆遷協議為準。
王先生夫婦父母名下的房產,不是二人的房產,與二人無關。其次,二人雖是獨生子,也只享有繼承權。王先生父母對房子擁有完全的處置權,可以把房子捐贈,也可以送與其他繼承人,這些都是不可預知的。因此不能就此認為該房產能歸到王先生夫婦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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