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對代收費用不“感冒”
每到冬季供暖前后,很多小區業主會因為供暖費繳納和暖氣不熱等問題,和物業公司產生矛盾。在調查中,記者了解到,部分物業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已和供暖、供水、供電等專業經營單位劃清界限。
環山盛庭誠信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介紹,他們不打算對水氣電暖等費用進行代收。“主要還是避免麻煩。”該負責人解釋說,這是個新小區,業主正在陸續入住,“如果碰上一些開發商遺留的問題,我們怕一些不明原因的業主會將問題牽扯到物業公司身上,因此公司才這樣決定。”
偉東新都小區物業的負責人說到這個問題時也很頭疼,現在業主的維權意識都在增強,只要水電氣暖一有問題解決不了,就會找到物業身上,有時候還會發生一些沖突,為了避免這些,他們只好選擇性地代收一些費用。“物業公司不僅要無償付出抄表、收費等勞務,而且還要承擔水電氣暖等跑冒滴漏的損耗,這也是一些物業單位不想代收的原因之一。”另一家小區物業單位的負責人表示。
“雖然新辦法對代收費進行了相應規定,但是如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物業公司對代收費用仍不會‘感冒’。”一家物業公司這樣表示。
而被采訪到的大部分業主還是表示,希望物業來代收這部分費用。“很多人工作很忙,如果為了交水電氣暖費用來回奔波多個地方,浪費時間和精力,不如直接到物業公司交方便。”市民張耀民先生說。“只要物業部門對這些征收的費用做到及時、準確公示,相信大多數市民還是會支持的。”一些市民這樣表示。
相關規定:
《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律師說法:
陳瑞福表示,水、電、氣、暖等公共服務收費可由物業公司代收。這一規定明確了業主與上述公共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只是代收且不得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用,不是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實踐中,在物業公司與業主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發生糾紛時,經常發生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的現象。以后物業公司再這樣做,就構成明顯的侵權。”
陳瑞福還提出,本次征求意見稿整體上是值得肯定的,但個別地方尚需根據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進一步細化。比如,征求意見稿對家庭建筑垃圾的處理收費作了規定,那么對于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小區業主養狗污染環境而造成的治理費用的承擔是否也應作出明晰規定?對于部分業主侵占小區綠地、濫占亂建等侵犯全體業主利益而造成的損失費用是否也應明晰規定?對于物業公司擅自停水、停電等造成的業主損失是否也應規定等。“總之,作為一個具體的物業管理收費辦法,應該是越細越好,只有這樣才更具操作性。”(記者 趙偉殷 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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