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月1日開始,凡是出租房屋的,簽訂租賃合同后30日內必須要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地稅和市公安四部門將聯合執法,發現瞞報不報的將進行處罰。
青島市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將全面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出租房屋,須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租賃合同簽訂30日內,應當持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據介紹,規范和完善房屋租賃市場,是解決當前住房問題的有效方式。對于維護正常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流動人口管理和財稅征管都有重要作用。
將房屋以聯營、承包、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以及將房屋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視為房屋租賃。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滄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負責辦理;嶗山、黃島區由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城陽區和其他各市由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指定部門辦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地稅部門在辦理稅務登記、發票代開、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工作時,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證》時,都應當查驗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證》。對未依法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地稅、工商和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罰。
各房屋中介機構須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通過本機構中介服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具體情況上報登記備案部門。對隱瞞不報的,由各級房屋管理部門、公安、工商和稅務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記者 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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