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中介幫助做“陰陽合同”將被罰5萬元,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內部認購房屋每套罰10萬元,這是記者從新近出臺的《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悉的。該《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房地產市場的各個環節進行了規定,除明確打擊“陰陽合同”、“捂盤惜售”外,還首次對處罰標準等一一進行了明確。
房屋售價調整15%以上需備案
《辦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土地)估價、房地產行業組織、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房地產市場的各個環節都進行了規定和約束。地產人士分析,在樓市新政出臺100天后深圳樓市沒有出現預期中的房價下降,部分區域甚至出現房價上漲的勢頭,深圳市政府可能會以行政管制的方式,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查。但該人士同時也認為,由于大部分條款沒有細則,執行起來恐怕有一定難度。
《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申報立項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項目資本金,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專項用于項目建設;并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應當不低于項目資本金的10%,并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憑證后,方可提取使用。這些條款進一步約束了開發商的資金使用,提高了開發商的開發門檻。
為了打擊房價過快增長,《辦法》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掇k法》還禁止開發商通過囤積截留房源、捂盤惜售等方式限制銷售數量,操縱價格。
以內部認購變相銷售每套罰10萬
《辦法》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出售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通過房地產信息系統一次公示全部預售商品房、預售時間、預售地點、預售方式及預售價格,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進行非公開預售。
《辦法》還將“陰陽合同”納入條文管理,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地產交易稅費或者就同一房地產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也不得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地產交易價格等信息,賺取交易差價,違反這兩種規定的將處以5萬元罰款。
《辦法》首次對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罰款從最低1萬元到10萬元不等。其中,商品房銷售價格未申報備案或者調整銷售價格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由價格監督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除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外,還將按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
-業內解讀
亮點一打擊內部人員炒賣房屋
第38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通過本經紀機構購買、出售、承租、出租房地產的,應當在簽訂房地產轉讓、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交易當事人并取得交易當事人書面同意。
解讀:這一條明確中介在購買、出售房屋時要簽訂合同告知交易當事人并獲得對方書面同意。如果嚴格執行,可限制中介等房地產市場內部人員炒買炒賣房屋。
亮點二明確處罰標準,操作性更強
第七章第72條商品房銷售價格未申報備案,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每套處10萬元罰款(截錄)
解讀:本辦法對多項條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明確,以前這些雖有條文限制,但對于怎樣處罰卻一直沒有明確規定。
亮點三遏制“陰陽合同”
第41條第74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地產交易稅費或者就同一房地產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違者處5萬元罰款(截錄)。
解讀:這是以前沒有的,這一條如果嚴格執行,可達到遏制“陰陽合同”的效果,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記者/曲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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