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院一學生因在考試中使用專門用于作弊的通訊設備而被中央美院開除后,將北京市教委和中央美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終審駁回了該學生要求撤銷市教委的申訴通知以及中央美院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訴訟請求。
中央美術學院雕塑系學生李俊(化名)2007年1月20日在參加碩士研究生政治理論科目的考試時,隨身攜帶了專門用于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在接收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時,學校通過監測設備截聽了相關的作弊語音信息,監考老師隨即將李俊帶離考場并扣押了用于作弊的電子通訊設備。隨后,監考老師填寫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違規學生記錄表,記錄表中考生違規事實一欄記載的內容為“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通訊電子設備,正在接收中”,該記錄表有李俊及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名。中央美院于當日對其作出“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認定李俊本次考試各科考試成績無效。中央美院經過聽證程序后,于同年6月8日作出了關于開除李俊學籍處分的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給李俊。
李俊不服向中央美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同年6月28日,中央美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通知書決定維持對李俊開除學籍的處分。李俊不服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訴申請,請求撤銷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通知書以及中央美院關于開除其學籍的處分決定。市教委經過審查決定維持上述申訴通知書及處分決定。李俊不服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李俊的訴訟請求。李俊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李俊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市教委認定的是“攜帶電子設備作弊”,而一審判決認定的是“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市教委的證據只能證明李俊實施了“考試違紀”,不能證明李俊“攜帶電子設備”或者“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中央美院將該設備暫扣,導致對李俊行為性質認定不清等。
經過審理,一中院判決認為,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考生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李俊在參加考試時,攜帶電子通訊設備進入考場,并在考試中使用該設備接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行為,已構成考試作弊,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學生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情形,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據此,市教委在受理李俊申訴后,經過調查取證,對中央美院認定李俊在參加考試時攜帶電子通訊設備進入考場的事實予以確認,并依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作出的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因此,一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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