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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大學生起訴用人單位就業歧視:因其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而毀約拒不錄用。密云法院近日判決北京某機床研究所繼續履行就業協議書,并且賠償應聘者經濟損失。
原告侯某原是北京某大學的2007屆畢業生。去年4月,經大學推薦,侯某與被告某機床研究所簽訂就業協議書。去年7月,侯某領取報到證后,與研究所聯系報到事宜,才得知研究所不準備履行就業協議。雙方協商未果,侯某將研究所訴至法院,認為研究所歧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要求研究所繼續履行就業協議書,安排她進行工作、協助辦理戶口遷移和檔案轉存手續、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機床研究所辯稱,研究所沒有與侯某簽訂就業協議,在就業協議書的備注表中的公章僅表明研究所在侯某不報考研究生情況下,原則上予以錄用的考慮,因最終錄用還需要其他情形,所以就業協議未生效。去年5月,研究所已經向侯某所在大學發出通知,說明因研究所業務調整,崗位需求減少,無法履行與侯某的就業協議,而不是因侯某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履行就業協議。研究所已經通知侯某不再履行協議,所以就業協議已經解除;研究所未造成原告就業障礙,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研究所應當按照約定安排侯某工作,現其不履行協議,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判決該研究所繼續履行與侯某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并賠償侯某經濟損失3600元,同時駁回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通訊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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