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閩侯縣鴻尾中學中考“組織替考”事件在沸沸揚揚一個月之后,以這樣的處理歸于“平靜”:校教務處副主任陳顯曙被開除黨籍、行政撤職并調離原崗位;分管教務處工作的副校長林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校長溫少峰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記者近日致電閩侯縣教育局辦公室,一位姓馮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事件已全部處理結束。
然而,舉報這一事件的該校老師黃翔(化名)卻于日前專門找到法制日報記者,向記者說出了對這一處理結果的質疑。他說,這一事件尚有多處疑點,當事人有些行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質疑一有關調查為何三改其口
從“沒有組織替考”到“有4人替考”再到“有13人替考”,短短半月內相關部門“深入調查”了3次,說法也變了3回
在閩侯縣鴻尾中學網站上公布的一份2008至2009學年校“優秀干部”、“三好學生”名單上,記者看到了吳麗和張果(均為化名)的名字。兩人今年都讀初二,一個在1班,一個在8班。在今年中考以前,他們只是在年段的成績排名表上見過彼此的姓名。但6月10日中考那天,他們卻因一項特殊的“任務”而坐在了同一考場。
那一天,鴻尾中學程老師在點名時發現了一件奇怪的事情:初二年段有十幾個同學請假,還有幾個同學曠課,而且這些請假或曠課的同學大多成績較好。吳麗和張果也在請假之列。與此同時,另幾位負責監考的初二老師也發現了怪事———吳麗和張果等一些初二年級的尖子生,正坐在中考的考場中認真地答卷。
這兩個現象引起了黃翔的注意。考試結束后,他找到了幾位參加中考的初二學生,從他們口中了解到了一些情況。
6月30日,他和幾個老師商量后,將所了解到的情況發在了福州便民服務中心網站上:“今年6月初,福州市中招統一考試前夕,閩侯鴻尾中學副校長林清、教務處副主任陳顯曙請初二年段班主任留下,叫各班學習成績較好的十幾個學生請假,代替輟學的初三同學參加中考。”
帖子發出13天后,閩侯縣教育局在網站上做了回復:“我局于7月2日已派監察室和中教科同志深入鴻尾中學調查,經了解,鴻尾中學沒有組織初二學生代替初三學生參加中考。”
看到這樣的回復,黃翔收集了初三各班級輟學學生名單,將名單上的名字一一輸入中考成績信息查詢系統,發現果然有12名輟學的學生有中考成績。為了進一步證實,黃翔聯絡了媒體,和記者們一起一一采訪了這些有中考成績的輟學學生。接受采訪的學生們回答大多相似:“我早就輟學了,現在外地打工,怎么可能會有中考成績?”
7月17日,閩侯縣教育局局長江道平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們在進行深入調查后,發現鴻尾中學確實存在“替考”現象。鴻尾中學教務處副主任陳顯曙承認找了4個人替考,但并不是舉報人所說的初二學生。
7月18日晚,閩侯縣教育局公布的被替考人數上升到了13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也一并發布,而整個組織替考的動機和過程卻是這樣表述的:陳顯曙出于幫助13名輟學學生取得畢業證書的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中考考務手續過程中違規操作,組織13名學生替考。
質疑二“個人行為”能一路綠燈
舉報者和任教老師稱,學生參加中考需要經歷十幾個審核環節,一個人不可能“組織替考”成功,也不可能從頭至尾沒有一個人發現
盡管事件被曝光,相關部門也作出了處理,但鴻尾中學多位老師仍表示,這樣的處理不能服眾:首先,參與替考學生名單沒有曝光,參與替考者未受到相關處罰;其次,閩侯縣教育局為何在短短半月內三改其口?如此嚴重的組織替考事件,為何不對整個組織替考過程進行深入調查,而僅簡單認定為陳顯曙的“個人行為”?對于最后一點,黃翔意見最大,他認為,“組織替考”不可能是陳顯曙的“個人行為”。
據福州市中招辦主任、市教育局中教處處長陳善平介紹,福州市初中生要獲得畢業證書,中考成績必須達到180分以上。一科即使滿分150分,也是拿不到畢業證書的。而根據記者調查,在參加替考的13名學生中,大多數學生僅有一門成績。黃翔認為,出于好心幫助輟學學生取得畢業證書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那么,替考的動機究竟是什么呢?黃翔告訴記者,近些年鴻尾中學教學質量急劇下滑,學生流失量不斷增加。組織替考,是為了增加學生的考試人數,減少輟學率,提高學校的綜合成績。“因為綜合成績在倒數5名之內的學校,校長要在全縣教育系統會上做檢查。”記者還了解到,福建省教育廳從2008年起就把控輟率列入“雙高普九”驗收,實行“一票否決”。綜合排名的前后、輟學率的高低,與校長榮譽和學校利益關系最大。“難道陳顯曙為了學校利益和校長的面子,冒這么大的危險,自己偷偷組織了這樣一次替考?”黃翔說。
一位在福州市區任教的老師也認為,就算陳顯曙有此“心”,他一人也無此“力”。根據他的執教經驗,學生參加中考需要經歷多個環節,包括資格審核、學生簽字確認、家長簽字確認、中招辦審核、公示報考名單、體育中考、體檢、電子攝像、辦理準考證、學籍審核以及參加中考,而且在參加中考時還有監考官核對考生信息。“陳顯曙不可能有這么大的能耐,而且就算他打通了所有關節,整個過程中難道就沒有一個人發現?”
質疑三對涉事人處理是否偏輕
舉報人稱,對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刑法相關規定,替考事件中涉及的相關人員已涉嫌刑事犯罪
在福建省教育廳陽光中考信息平臺網站上,記者看到一則注明“考生家長必看”的《09年中考考生須知》,其中第十五條寫道: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
記者查閱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指出,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是針對組織者的,條款內容包括,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等,考試工作人員只要有上述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的規定稱,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翔對照“辦法”中的規定后對記者說,替考學生的行為符合上列第十二條情況,應當受到處罰;陳顯曙的行為符合上列第十四條多項情況,屬于嚴重情形。而“組織替考”屬規模化作弊,考點相關負責人也應受到“辦法”規定的相應懲罰。
該“辦法”還規定,發生第十四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事件后果嚴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介入調查。
福建律師陳錦卿認為,組織者為替考者準備一套材料,其中包括假準考證,這些證件上的名字是被替考者的,但相片卻是替考者的。有偽造、變造準考證的行為,可能觸犯刑律。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等罪名,處罰規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而替考事件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相關人員,如學校校長、老師和制作發放證件的有關部門人員,則可能構成瀆職罪;如果監考老師默認了替考行為,也一并構成瀆職。本報記者 郭宏鵬 本報實習生 范傳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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