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7月7日報道,7月1日,西北師范大學大四學生小張辦理了離校手續,接下來的日子就準備走上工作崗位了,可是小張的心里總是忐忑不安,因為他未拿到畢業證和學位證。原來小張上學期間辦理了助學貸款,由于貸款沒還清,他的畢業證和學位證被銀行抵押了。和小張一樣,甘肅政法學院等高校辦理了助學貸款的畢業生都有著拿不到“雙證”的遭遇。
近幾年,大學生在助學貸款上遭遇的尷尬早已不是新聞,上了銀行的“黑名單”被媒體曝光,都曾數次引發人們的熱議。但先前的銀行追討,大都是在學生畢業一兩年后,而現在,銀行的心更急了——— 我們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畢業了你不還清助學貸款,畢業證和學位證就甭想拿走!這樣的苛責,在我看來,有著太多的荒誕和無理,也與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不符。
可以確定的是,大學剛畢業就要求學生還清助學貸款,在現實的境況下,這樣的可能性幾乎是零。能夠申請到貸款的大學生,家庭條件都不會好,有的或許還是極其貧困的學生。如今終于畢業了,可在目前的就業形勢下,“天之驕子”要找份稍微滿意的工作,也是難上加難。上大學的“高投入”,要想立馬換來較高的“收益”,幾乎是不可能的,你說叫他們拿什么去還貸呢?剛畢業就得還清助學貸款,又有幾人能為?你現在又扣下了人家的畢業證和學位證,勢必給他們找工作帶來不少麻煩,再讓人家還貸,豈不是雪上加霜?
2000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延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而1999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更是明確提出: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
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條政策和規定要求辦理了助學貸款的學生在剛畢業時就得立馬還清助學貸款,“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與“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的規定,其實指向和精神是一致的:大學生剛畢業參加工作,還貸能力顯然是有限的,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就是要給他們一個適應期和過渡期。而報道中的這種操之過急的過分做法,不僅缺乏必要的人文關懷,更屬違規之舉。
更何況,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用學生的畢業證及學位證作抵押,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擔保法上的質押、留置的標的物不應該包括諸如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必須看到,“畢業就得還清助學貸款”,也不是蘭州等高校的孤例。助學貸款本就是一項人文、溫馨的政策措施,在執行和操作中,應該最大限度地給予貧困學生以關懷和照顧,而不是置相關規定于不顧甚或咄咄逼人。(吳杭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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