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被農民工”,套取農民工培訓補助資金;學生竟通過勞動部門審查,順利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
近日,淮南市一知情人士交給記者一份“淮南市2009年農民工技能培訓工程培訓人員補助資金花名冊”,這份“花名冊”是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上報給該市勞動部門的,用于申請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知情人稱,“花名冊”中的所謂“農民工”,很多都是淮南科貿學校的在校學生,被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用來冒充接受培訓的農民工,以此套取該市農民工技能培訓工程補助資金。事實真是如此嗎?記者昨天趕赴淮南進行調查。
知情人
“花名冊”里暗藏玄機
記者發現,在一百多人的“花名冊”中,大部分人都出生于1990年以后,學歷均為初中,培訓專業均為“數控”,并且都取得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名單上每個人的培訓補貼金額為1200元,每個姓名之后都有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和簽名。記者從淮南市勞動部門和相關學校獲悉,1200元的培訓補貼并非發給接受培訓的農民工,而是統一補貼給培訓機構。
據知情人說,這份名單里的很多人不是農民工,而是淮南科貿學校三年制中職教育的學生,而且多是在校學生。該校將部分在校學生謊報為農民工,目的就是向該市勞動部門申請政策規定的農民工培訓補助資金,培訓一人可獲得補助1200元。
在校學生
不少“農民工”是學生
昨天中午,在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的校園內,記者按照“花名冊”上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找到了在此就讀的淮南科貿學校數控專業的學生小潔(化名)。看見名單上自己的姓名和所謂的“簽名”,小潔一口否認,“這上面不是我簽的名,我也沒有拿過1200元錢”。同樣出現在名單里的學生小月(化名)也告訴記者,名單上的簽名不是她的親筆簽名。
小潔和小月告訴記者,兩人均是淮南科貿學校數控專業二年級的在校學生。今年17歲的小潔說,他今年上半年確實參加過一次培訓,但培訓完了后,他就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情。小潔從頭到尾看了這份名單,告訴記者,名單上很多參加培訓的“農民工”,都是他的同學或校友,均是“數控”專業的學生。
記者隨后又按照“花名冊”上的聯系電話,撥通了多名所謂“農民工”的電話,發現其中一些人是淮南科貿學校的學生,均在校攻讀“數控”專業。
學校負責人
培訓的大多是農民工
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的副校長孫魁看到記者拿出的這份“花名冊”后,表示該校確實在今年上半年分期進行了農民工技能培訓,不過“他們都是短期培訓,也就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學員大多是返鄉農民工。當記者詢問這份名單中有沒有淮南科貿學校的在校學生時,孫副校長表示不清楚。孫副校長說,學員都是16周歲以上的農村戶口人員,是“政策范圍內的,不違反國家政策”。學校對他們進行免費培訓,國家給學校補貼。
記者隨后來到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區的淮南科貿學校,校長沈忠告訴記者,該校“數控”專業的學生都在東校區,即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上課,約200人,主要是借用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的設施。對于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開展農民工技能培訓一事,沈校長表示不知情。記者拿出“花名冊”,讓沈校長辨認名單中是否有該校在校學生,沈校長起初肯定地說:“沒有我們學校的學生。”過了幾秒鐘,他又說:“對名單上的這些名字,我印象不深。”
在采訪中,孫副校長和沈校長均告訴記者,兩所學校是兩個不同的機構,一個是中職學校,一個是培訓機構,負責人也不同。但是記者在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副校長孫魁的辦公室里,看到了一張貼在墻上的“淮南科貿學校教職工通訊錄”,孫副校長一再聲稱的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負責人張某是淮南科貿學校的“董事”,沈忠和孫魁的姓名均在通訊錄中。
主管部門
調查學校上報名單
淮南市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管理中心主任鄭重告訴記者,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是淮南市勞動部門設立的農民工技能培訓定點機構,獲得了勞動部門下達的300人的培訓指標。為了證實記者的調查情況,鄭重當著記者的面隨機撥打了“花名冊”上的部分培訓人員電話,發現他們今年上半年參加所謂培訓時均為在校學生。“應該說,大中專技校學生畢業前半年可參加農民工技能培訓,數控專業的學生繼續培訓學習數控也是允許的。不過,2007年入校的三年制學生今年上半年參加培訓肯定不行。”鄭重說:“如果事實真是這樣,我們將嚴肅處理。”
記者離開后,鄭重又撥打記者電話稱,該中心相關部門已經接到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的補助資金申報表,該校共申報了87人的培訓補貼,共104400元,其中有不符合條件的所謂“農民工”。目前,該中心正在調查該校上報名單的相關情況。
記者在調查時注意到一個細節,那就是“花名冊”上參加培訓的人員均取得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對此,正在學校就讀的小潔和小月一臉茫然,稱從來沒有拿到過所謂的《就業失業登記證》。那么,這些《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如何發放出來的呢?
據鄭重介紹,淮南南方科貿培訓學校上報培訓人員名單申請培訓補貼時,手續都是齊全的,這些學生都是以初中畢業農民工的名義申報的,而非淮南科貿學校在校學生名義,所以通過審查后獲得了《就業失業登記證》。(李歡、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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