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昨日公布“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意見稿”,其中規定教師在同所學校任職不能超6年,以此遏制學生“擇校熱”。(揚子晚報2月23日)
教師的合理流動有利于合理配置師資,有利于均衡發展教學力量,促進教育公平的實現,間接遏制“擇校熱”。
我國目前不是不存在教師流動,問題是總體上屬于不合理流動。表現為失衡的單向上位流動,主要是教師由條件差的學校流向條件好的學校,由教育和經濟文化比較落后的地區流向比較發達的地區。
從新聞看,江蘇只是硬性規定教師在一所學校工作6年需要流動,并沒有透露相應的保障措施,可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人往高處走,大多數教師的流動意向是不言而喻的。誰能流動到好地方、好學校去,誰將流動到差地方、差學校去?違背教師意愿的硬性流動,負面作用可能更大。
因此,教師的合理流動必須要有相應的保障措施,這些保障措施,無外乎三個方面,一是加強教師合理流動的制度化建設,增強教師流動的規范性;二是真正實現同一區域內同一級別(同一職稱)教師的同工同酬,并設立貧困邊遠地區、農村地區教師特殊津貼制度,提高教師流動的自愿性;三是探索逐步擴大范圍或不斷重組的 “聯合學區”制,首先在一個特定區域內,實現師資均衡,然后逐步擴大的范圍,最終實現總體上的教師資源均衡配置。
江蘇出臺教師流動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教師合理流動的實現,既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簡單地依靠行政命令,需要通過綜合建設,讓教師合理流動逐步由強制向自發、向自覺轉變。只有教育均衡發展了,學生“擇校熱”才能降溫。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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