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出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暫行條例
“截至2012年5月31日,全省349.52萬農村留守兒童中,0-14歲年齡段有286.1萬人,農村兒童留守率(留守兒童占農村兒童總數百分率)為44.13%。”這次來參加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的省人大代表、省婦聯主席肖百靈帶來了這樣一組數據。面對龐大的農村留守兒童群體,肖百靈建議,出臺《湖南省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監護條例》),維護農村留守兒童權益。
建議明確規定父母須帶子女進城
2012年3月至8月,省婦聯聯合湖南農業大學成立課題組,開展了覆蓋全省“十縣百村千戶”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可行性調研。這次調研以0-17歲、父母一方或雙方外出6個月以上的農村留守兒童為調查對象,通過調查分析,課題組認為農村留守兒童生活質量不高,可能產生心理問題,缺少監護人也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因此,肖百靈認為,《監護條例》中首先應該強化父母是農村留守兒童法定監護人的法律責任。“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不僅是指支付撫養和教育費用,還有探望、照顧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對孩子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等。”肖百靈強調,父母外出打工,雖然將孩子委托給親屬看管,自己也定期交付撫養教育費用,但長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他義務,也屬于履行監護職責不全面。肖百靈提出,《監護條例》應明確規定:“如果條件允許,父母必須將未成年子女帶到自己的工作地居住和入學,讓孩子在自己的身邊成長;如果條件不允許,盡最大可能降低母親‘出行率’;原則上禁止3歲以下幼兒的母親長期(半年以上)外出。”
希望學校可接受委托照看孩子
那么,對于3歲以上的留守兒童,如果父母雙方均外出打工,誰來照顧他們的生活?肖百靈表示,可以通過建立有償代理監護制度,填補監護空位。她提出,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在外出務工之前可以找相互信任、適合的親人或朋友,甚至學校老師作為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人,并簽訂相關的監護協議并約定相關費用。“如果由于父母不慎選擇了不合適的委托監護人,則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肖百靈還建議,在父母無法找到委托監護人的情況下,可由當地民政局或者婦聯等機構簽訂監護委托協議。此外,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多給予學生在學習、生活上的幫助,多進行心理上的交流和輔導,為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她建議,《監護條例》應規定:“父母長期外出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應該委托符合監護資格的監護人代理監護,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協議應負的責任”;“農村全日制寄宿學校可以接受外出務工人員子女的委托監護申請,雙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協議應負的責任。”
其他聲音
應加強對留守兒童的關注
省人大代表、石門縣新關鎮正科級干部陳建教同樣提出了有關加強對留守兒童關注的建議。他認為,由于生活上缺人照應,行為上缺人約束,學習上缺人輔導,造成了部分留守兒童性格孤僻,行為失范,喪失學習興趣等,最終將對留守兒童健康成長造成影響。
農村幼兒園可實行離園簽字制度
省人大代表、湖南省十三村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國武已持續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多年。這一次,他向大會提交了關于完善農村幼兒園管理的建議,提出應建立離園簽字登記制度。“幼兒離校必須經過教師的同意,要在離園簽字表上簽字,這樣有利于孩子的安全。”(瀟湘晨報記者 楊杰妮 實習生 湯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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