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存在生存發展基礎
●正規金融市場空缺需要彌補
●有利“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
●構筑防止農村資金外流堤壩
長期以來,民間借貸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因一直沒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處于地下活動狀態。雖然理論界有關為民間借貸正名的呼聲不斷,但并未產生現實的政策性效果。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應“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才使人們看到了民間借貸合法化的曙光。事實上,無論從我國信用體系自身發展的規律看,還是從我國經濟發展對金融活動的要求看,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陽光化”運作、由無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經營,都是民間借貸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
首先,我國存在著民間借貸生存、發展的經濟基礎。在現代信用體系中,任何一種信用形式的產生、發展都具有現實的經濟基礎。如同銀行信用的經濟基礎是社會化大生產一樣,民間借貸存在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則是小生產的生產方式。因為,在小生產方式下,生產規模較小,企業需要的資金數量不大,這些小額資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規模效益的正規金融機構所忽略,只能通過民間信用來滿足,這就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深厚土壤。在我國,雖然改革開放30年來,經濟的總體現代化程度不斷提高,但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廣大農村地區仍然呈現為小生產方式占主導地位的特征,不僅農民的生產經營仍然以家庭為單位,而且農村地區的企業多數也呈現出資本少、規模小的特點。農村經濟的這種特性決定了民間借貸發展的必然性。無視民間借貸的這種經濟基礎而將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顯然是對信用發展客觀規律的一種否定。
其次,正規金融遺留下的市場空缺客觀上需要民間借貸去彌補。現代世界各國的信用體系都呈現為由銀行信用所主導的格局。我國信用體系的銀行主導特征更為明顯,其表現就是銀行的間接信用所占比重過大。但是,銀行信用作為最主要的正規金融活動,其融資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而不是農村,其服務對象是能夠帶來規模效益的大項目、大企業,而不是分散的農民、小生產者或小企業。這就必然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融資的“真空”。正規金融機構留下的農村金融市場的空缺只能由民間借貸來彌補,這就決定了民間借貸存在、發展的必然性。如果我們在政策上既不能為農村地區提供合法、正規的金融服務,又不允許作為非正規金融的民間借貸合法生存,則不僅不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更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
第三,我國經濟中對民間信用的現實需求客觀上要求為民間借貸“正名”。“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難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盡管我國為此采取過不少措施,但這些措施都沒有超出正規金融的范疇,即試圖在體制內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功能的延展來解決這些融資難題。然而,事實證明這種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農”和小企業貸款規模小、風險大、抵押或擔保不足,因此,正規金融機構對這類融資不可能產生很大興趣。即使銀行愿意貸款,繁雜的貸款手續、漫長的貸款審查周期、嚴格的貸款條件,也會使借款人望而卻步。既然民間存在著對這種“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應該允許民間資金供應主體以合法的身份去實現與這種融資需求的對接。
第四,民間借貸合法化有利于構筑防止農村資金外流的堤壩。我國新農村建設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資金不足,這種狀況又因資金的外流而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流出的主要通道是商業性金融機構的存貸業務。由于農民具有存錢防大病大災的儲蓄習慣,因此遍布在農村的金融網點能夠很容易地吸收農民存款,并將其轉移到城市或其它領域貸出。而阻止資金外流的重要方法就是允許體制外的民間借貸合法化。
其實,民間信用的陽光化早有先例,香港的《放債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都是將民間借貸納入有效管理體系的很好例證。因此,早日推出中國大陸的《放貸人條例》,盡快實現民間借貸合法化,也是推動我國信用體系走向成熟的明智之舉。(作者謝太峰 為首都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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