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0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發改委和經貿部門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防止外匯資金異常流入。
通知說,自2004年中國投資體制改革以來,外商投資項目實行了核準制度,對進一步完善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加強宏觀調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著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失當的問題。有的外商投資項目未經核準即已開工建設,有的未嚴格按照核準內容進行建設,有的投資者借國際資本市場波動、中國匯率政策調整之機,采取虛假合資、虛報總投資、設立空殼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資的名義調入資金,并將資本金結匯挪作他用,謀取不正當利益,對中國經濟健康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帶來潛在的風險。
對此,通知提出5項要求:
一、嚴格執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投資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要堅持外商投資先核準項目,再設立企業的原則,防止設立空殼公司。各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商購并境內企業項目、外商投資企業(含通過境外上市而轉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和再投資項目等,均要實行核準制。
二、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真實性的審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核準項目時,要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等核定項目總投資,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注意把握并監控境外資金的流向,嚴格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資本金的差額管理,落實融資方案,需要對外舉債的,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境外投資者背景和資信情況的審查,對背景不明、資信達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嚴格審查,防止無真實投資背景的外匯資金流入。
三、落實外商投資項目分類分級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此類項目的核準權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嚴格各項項目核準條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規范新開工外商投資項目條件。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涉及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的,應附送相關文件。有關文件辦理事項,要執行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要嚴格限制嚴重污染環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資源消耗大的項目,未按要求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和節能評估等文件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委第22號令)核準要求的項目,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核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外經貿)、外匯管理、海關和稅務等部門加強溝通,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健全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聯動機制。
五、加強對已核準項目的監督檢查。在做好外資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的同時,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對于未經合規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或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或不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已調入境內的資金不用于建設項目的,應及時糾正,嚴重違規的,可依法撤銷項目核準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存有上述問題的項目,一經發現,不得享受采購設備稅收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對其上市或發債的申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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