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周的公開征詢意見,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實施《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等三項金融期貨法規,其中明確證券公司主要職能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不得經手客戶保證金。
昨日發布實施的三項法規包括《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及《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三項法規對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和證券公司從事期貨中間介紹業務進行了規范,并實施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制度。
對于中小股民關心的如何參與股指期貨的問題,《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中明確,證券公司主要職能是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并提供相關服務,不得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交割,也不得經手客戶保證金。期貨公司將負責股指期貨代理交易及對客戶進行風險控制。對于投資者保證金,《辦法》規定,將納入統一的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體系。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還對此表示,證券公司從事中間介紹業務制度打通了證券公司與期貨公司的業務聯系,可發揮證券公司在客戶資源和經營網點方面優勢,發揮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風險管理方面的專業經驗,有利于實現期貨現貨市場間的有機結合和優勢互補,隔離風險。
另外,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相關業務監管,證監會表示,將對不能持續符合條件要求或違規從事業務的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并追究責任?紤]到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及證券公司期貨中間介紹業務都是新業務,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也是一項監管創新,在三《辦法》“試行”過程中,證監會將根據實施情況及時總結、適時修改完善。(記者:焦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