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不斷要求簡化企業債程序、改變企業債發行計劃色彩過于濃重的呼聲中,國家發改委日前出臺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07年第一批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及發行核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在“簡化審批程序”、“探索多種債券增信方式”等關鍵問題上,都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針對爭議較多的“審批環節過多”,《通知》作出反應,主要表現在地方企業審批流程的簡化。
《通知》明確表示,“地方企業的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轉報我委核準”,而以往文件中的相關表述則為“地方管理的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我委核準。”
不難發現,地方企業的發債審批流程由過去的“地方企業——地方發改委——國家發改委”,轉變為“地方企業——國家發改委”的扁平模式,實現了“簡化債券核準程序”。
企業債本來是信用債券,但我國目前大部分企業債都是擔保債券,這也頗受外界非議。
《通知》首次明確了信用債券地位,“企業債券的發行可采用信用債券、抵押債券或第三方擔保等形式”,同時表示“要穩步提高信用債券發行比例”。
觀察人士指出,這可能意味著未來一些大的央企發債不再需要擔保。但是,《通知》的相關精神也對機構投資者調整現有的債券投資管理規定提出了要求。如保險公司目前是企業債的大買家,但《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購買無擔保債券。可見,信用債券的發展將需要得到各方的大力配合。
在強化信息披露,明確相關責任方面,《通知》提出了“發行人及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舉意在規范發行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符合國際慣例。《通知》還首次提出了“主承銷商應配合發行人編制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并對內容進行核查,確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評級機構具有對發債主體信用質量進行評級的功能,是債券定價的基礎。此次出臺的《通知》對加強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工作也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指出,評級機構應在報告中同時公示債券信用等級和發行人長期主體信用等級。
觀察人士分析,此舉對考驗評級機構提出了實質性要求。即使在國際成熟市場中“長期主體信用等級”的評估工作也是實踐工作中的難點。
在“規范債券承銷,防范發行風險”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余額包銷方式承銷的,各承銷商的企業債券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三分之一”。專家表示,文件為將來特批或豁免留出了口子,但在未來執行相關條款時,最好征得發行人的認可,這樣既可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也能免除政府機構的相關責任。(齊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