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0日電 中國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就《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答問時指出,《辦法》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對塑料購物袋明碼標價;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和單價和款項;不得不按標示價格銷售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應當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制度備查。
尚明表示,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是為了引導公眾減少使用和循環利用塑料購物袋,減少塑料購物袋使用總量,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
尚明解釋稱,《辦法》將塑料購物袋定義為,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這里強調“提攜功能”是為了將“購物袋”與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和食品安全的考慮提供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相區別。這與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于2008年4月16日發布的《塑料購物袋標準》的規定是一致的。
《辦法》將有償使用的實施范圍限定為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本辦法所稱超市和商場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等。
目前《辦法》對塑料袋有償提供的價格規定并不像之前公眾議論的那樣有一個明確的政府定價,對此,尚明說,《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訂塑料購物袋價格。對此,多數企業建議《辦法》明確最低限價,以免因塑料袋定價不同引起顧客分流。對此,我們認為,由于塑料購物袋并不屬于《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情況,依法應當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
尚明還表示,當然,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使得限制、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我們根據《價格法》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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