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7日分組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時,多位委員建議,草案應明確規定促進就業為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進一步強化政府在促進就業問題上的責任。
“各種法律凡是帶有‘促進’二字的都顯得比較‘軟’,‘硬’不起來,我希望這部法律真正能對我國的就業促進有一點硬措施。”鄭功成委員說。
包括鄭功成在內的多位委員均認為,目前的就業促進法草案顯得有點“軟”。他們所說的“軟”,指的是就業促進法的主體是政府,但目前草案對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責任規定得不夠。同時,草案中規定的促進就業的相關政策支持比較原則,缺乏硬約束,對違反本法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規定也不夠清楚。
作為世界上人口和勞動力最多的國家,目前我國就業形勢非常嚴峻。今后幾年,城鎮需要就業的人數仍將保持在2400萬以上。而在現有經濟結構下,每年能提供的就業崗位卻只有1200萬個,年度就業崗位缺口1200萬個左右。制定就業促進法旨在促進就業,建立實現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的長效機制。
“這就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的責任,將促進就業明確為各級政府的基本職責,并作為評估政績的重要指標。”鄭功成委員說。長期以來,地方政府普遍奉行的是經濟增長優先,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長目標優先于就業等社會發展目標。
草案提出了許多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但委員們普遍認為,總體上說草案宣示性的條款過多,缺少一些具體的、可操作的措施。
林強委員舉例說,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但“適當的資金”到底是多少,彈性很大。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已經提出要“加大財政在就業再就業服務等方面的投入”,他建議草案應根據中央文件的精神,加大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財政投入的剛性和力度。
鄭功成委員認為,加大政策支持方面的硬約束應該包括財政預算中對就業的支持,政府主管部門對就業市場的監管,以及有效鼓勵雇主或用人單位多用人等。一些委員則建議,政府應該就落實本法的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大報告工作,加強人大對政府執行本法情況的監督。
就業市場不規范,勞動就業有效匹配不高,就業市場上普遍存在的各種歧視現象是重要原因之一。草案為此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歧視勞動者,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
相對于過去《勞動法》僅規定四種就業歧視行為而言,這已經是一個重大突破。但林強委員指出,盡管草案擴大了就業歧視的定義范圍,卻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如果法律缺乏具體的反就業歧視措施,這部法律的法律效力會大打折扣。”鄭功成委員表示,雖然不能寄希望于通過這部法律的施行全面解決就業歧視現象,但至少要在法律中對禁止就業歧視給出明確的信號和導向。(程剛 崔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