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可以為大客戶提供額外的增值服務,但是,對于像企業結算賬戶、個人儲蓄賬戶之類的基本金融服務,任何商業銀行不得采取歧視性的做法,更不能允許出現“霸王條款”。
據1月16日《新京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日前在其官方網站明確表示:反對個別商業銀行出于純粹的利益考量而設定企業賬戶的最低金額標準,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的規定”。
雖然一些商業銀行并未明文規定開立企業賬戶的最低金額到底是多少,可是“50萬”的最低界限依然成為企業不得不“自覺遵守”的門檻值。令人關注的是,個別學者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賦予此舉以合理性,認為“賬戶需要維護成本”,所以,“銀行完全可以不選擇”那些“對銀行沒有利潤貢獻”的小額賬戶。
這不禁使筆者聯想起與之頗有關聯的另一件事:幾家國有商業銀行對日均資產余額不足若干元的“小額”賬戶收取管理費。這兩件事情突顯市場經濟環境下,商業銀行對于自身經營哲學、自身角色定位的再調整,而這種調整過程,卻不可避免地產生效率與公平的撞擊與調和。
商業銀行將經營效率和風險防范置于首位,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得以基本確立、預算約束硬化的表現,是值得稱贊的好現象;同時,商業銀行自身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塑造更加穩健的金融體系,而穩健的金融體系最終將惠及千家萬戶。
然而,也應該看到,效率原則并非一個理性、文明的社會當中,惟一的、最高的原則。
隨著效率原則的延伸,效率將遭遇公平的撞擊,在效率與公平的反復博弈的過程當中,全社會共識逐漸形成,效率與公平的邊界才能夠基本確立。當然,這一邊界不會最終確立,因為未來某一個突發事件,可能再次引發效率與公平邊界的重新調整。
商業銀行招徠大客戶,而對小客戶采取歧視性條款的“嫌貧愛富”行為,之所以涉及效率與公平的博弈,其根源在于銀行業的特殊性質。各國金融管理部門在審批與核準商業銀行的經營牌照時,都遵循著適度競爭的原則。所謂“適度競爭”,說白了就是“競爭”與“壟斷”的調和,正如適度的“白”也就暗示著適度的“黑”一樣。
首先,“適度競爭”原則,維持了適度的壟斷,避免了商業銀行被開辦成“米鋪”,防止商業銀行的過度競爭、競相壓價,而危及金融體系自身的穩健性。因為一個金融體系穩健與否,還是要看其盈利能力。其次,是在維持適度壟斷的情況下,鼓勵適度的競爭,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塑造一個穩健的金融體系必要的微觀基礎——有活力的商業銀行。
既然金融管理當局從維護金融體系穩健性的角度,維護了銀行業的“適度競爭”原則,而商業銀行實際上也歡迎“適度競爭”原則所必然包含的反效率成分——“適度壟斷”。那這樣一來,商業銀行前后矛盾的行為特征就展示在公眾面前:商業銀行一方面對于有損效率的“適度壟斷”
采取歡迎的態度而照單全收;另一方面,又對“己所不欲”的小額客戶揮舞“效率”的大棒,采取“小額賬戶管理費”、“最低開戶金額”之類的歧視性條款驅趕小額賬戶。
雖然“小額賬戶管理費”得到金融管理當局的批準而最終付諸實施,但是,商業銀行經營哲學當中效率與公平的博弈與撞擊,并沒有因此而結束“最低開戶金額”之類的“霸王條款”,則再次促使我們思考:在商業銀行的經營過程當中,效率與公平的邊界究竟在哪里?
筆者傾向于認為:商業銀行可以為大客戶提供額外的增值服務,但是,對于像企業結算賬戶、個人儲蓄賬戶之類的基本金融服務,任何商業銀行不得采取歧視性的做法,更不能允許出現“霸王條款”。
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分寸,商業銀行應該更加仔細地、審慎地拿捏。
來源:新京報,作者: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生史文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