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發銀行日前公布年報顯示,大部分高管薪酬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漲。其中,漲幅最高的為杭州分行行長、職工監事楊紹紅,其年薪從2007年的229萬元上漲至2008年的500.3萬元,漲幅高達118%。國家“限薪令”規定,國有金融機構高管2008年薪酬不高于2007年薪酬的90%。然而,浦發銀行卻否認違規,理由一是該行審議高管薪酬是在財政部發布相關規定之前;理由二是,狹義上的高管是指董事長和總經理,該行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年薪都降了20%,其余高管的年薪也符合上海市的相關要求。(4月12日《珠海特區報》)
然而,“限薪令”還規定:超出部分要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且從其“為公平社會收入分配,規范薪酬決策程序”的宗旨來看,“限薪令”中“高管”的概念是廣義的,而不僅僅是指董事長和總經理。
據相關報道,浦發銀行職工監事的高薪酬,是按銀行內部績效考核方式得出的。盡管銀行內部的游戲規則要遵守,“也符合上海市的相關要求”,但當銀行內部規則與大環境、地方法規與國家政令不一致時,應以國家政令為準。這是毫無疑問的。比如,接受政府救援的美國AIG高管按照公司內部規定拿走高額獎金后,最后也不得不吐出來。
筆者以為,爭辯恰恰暴露出“限薪令”不夠細化。比如“限薪令”對“高管人員”不妨定義明確;且在計算上限時,究竟是按照單個個人,還是按照高管整體薪酬水平? “限薪令”沒有明確。另外,“限薪令”對不同行業、不同機構沒有進行細分,就存在合理性質疑。希望“浦發行”能成為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限薪令”的良機。(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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