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養老保障制度,嚴格說來,是不分層的,所以體現不了“底線公平”。如果首先從國家領導人到一個小山村里的孤寡老人,大家都領取同樣的基本養老金。然后再根據職業的不同,加上補充養老金。雖然最后的結果也有差別,但從社會心理來說,就會平衡得多,容易接受得多
在歷時一個半月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保法》)征求意見結束時,媒體上再次對“公務員社會保障醞釀另起爐灶”的做法提出異議,認為“不合情理”,“易引民眾不滿”。
具體而言,是《社保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查閱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確實在“第七十七條”對此有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如此看來,《社保法》的相關規定還是有根有據的。
雖然在法律規定上,公眾對“公務員保險制度”可以發表意見的余地已經很小了,但就“情理”而開展起來的公眾討論,卻是難以避免的。從社會保障理論和國際經驗看,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都已實行“雙層制”,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普遍的養老保障制度)”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與職業關聯的養老保障制度)”兩個層次。前者是講“平等”的,后者則與工資、效率、貢獻掛鉤的,允許有差別。
從理論上說,當今世界所創造的物質財富,還是不足以和不能夠平均分配的。當今世界所能做到的,只是“機會均等”和“底線公平”,或者以大白話來表述,叫做“上不封頂,下要保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是需要以勞動報酬和物質待遇上的差別來進行工作激勵的。這種差別,即使是退休也一樣,因為對未來有差別的養老保障待遇的期望也會產生激勵作用。所以,養老保障的兩個層次,就是按這個理論思路來構建的。
中國的養老保障制度,嚴格說來,是不分層的,所以體現不了“底線公平”。如果首先從國家領導人到一個小山村里的孤寡老人,大家都領取同樣的基本養老金。然后再根據職業的不同,加上補充養老金。雖然最后的結果也有差別,但從社會心理來說,就會平衡得多,容易接受得多。
雖然中國也有“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對大多數企業來說,現行的繳費標準(企業負擔部分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0%)已近極點,根本無力再參加企業年金(企業補充保險)。而從標準或計算方法看,企業一般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一樣,兩相比較又明顯低一塊,所以不公平感就非常強烈。當國家匆匆忙忙地在一些基本問題沒有解決的前提下,要以現行政策為基礎來草擬《社保法》,這就造成了輿論嘩然。況且,最近的“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風聲鶴唳,更是加劇了社會不滿情緒。
以上的分析是僅就養老保險而言的。因為從國際經驗看,占大多數的實行全民醫療服務或全民醫療保險的國家,他們沒有必要再為公務員另立一套制度;失業、生育、工傷也是如此。只有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部分工資的延遲使用”的養老保障,設計時多費了點心思。但在中國,并沒有“覆蓋全民而且標準統一”的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所以也要將公務員“單列”,這實際上更會加劇社會的不平衡心理。(唐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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