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一日電 題:中國建立綠色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中新社記者 趙勝玉
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保監會近日聯合制定《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并在重點行業和區域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示范。其實早在去年,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就為人們勾勒出了中國環境經濟政策路線圖。而指導意見的出臺,將路線圖的實施大大向前推進了一步。
專家指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的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在現階段,中國開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僅形勢緊迫,而且勢在必行。
快速發展的中國經濟,使中國成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并且已經進入環境污染高發期。據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估算,中國二00七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相當于當年國內生產總值(GDP)的百分之六。許多大型重工業項目布設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并且相應的防范機制存在缺陷,嚴重危害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而中國現有的環境糾紛解決途徑主要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調解,污染受害者不僅需要承擔高昂的訴訟費和律師費,而且在索賠過程中困難重重,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因此,專家認為,現實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
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環境保險制度也為中國的實踐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目前,在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和保險制度已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成為各國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數據表明,目前全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總保費已超過二十億美元。
專家認為,環境責任保險是一項利在社會、惠及百姓的制度:
一是可以降低糾紛成本,維護公眾利益;二是有助于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提高環境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市場的完善;四是有利于擴大治理環境污染的參與主體。
專家認為,當前建立綠色保險制度應在以下方面取得進展。一是積極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律地位,在各項環保法律法規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條款;二是明確現階段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直接損失為主;三是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要建立環境事故勘查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
專家指出,此次“綠色保險”制度的出臺,是繼二00七年推行“綠色信貸”以后推出的第二項環境經濟政策。經過半年多的努力,“綠色信貸”已經取得了階段性、局部性的成果。“綠色保險”同樣會成為一項經濟和環境“雙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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