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用錢鼓勵近萬員工辭職競崗,不但不能達到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還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昨天,廣東省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就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華為辭職門”事件如是評價。
“離職”不被法律承認
“華為的目的是想把員工前面的工齡一筆勾銷,重新計算工齡,避免出現員工連續工作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華為會賠了夫人又折兵。”肖勝方律師解釋,在華為目前離職竟崗的做法下,所謂的“離職”員工并未真正離開華為,而是繼續工作,并非真正離職,“在法律上,離職的標志是:辦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資發放、停止社保、檔案轉移、辦理失業登記,而不是員工遞交一個辭職報告就算數的。顯然華為不太可能做到,近萬人要同時離職,并離開一個合理的時間再回來,會對其企業運作產生巨大影響。所以盡管華為自己規定工齡重新計算,即使員工本身同意,但法定大于約定,這些‘離職’員工已經工作的年限并不能重新計算,而要連續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至于華為支付的賠償金,則只是將以后可能發生的經濟補償金的一部分提前給了勞動者。”肖勝方律師解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的條件是兩個概念,由于員工此前的工齡并沒能一筆勾銷,華為的做法只是將以后可能發生的經濟補償金的一部分提前給了勞動者。“例如,一個已經在華為工作8年的員工,這次已經拿到前8年的補償金,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后,假設在三年后又發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則前8年的年限可剔除,只得到后三年的補償金。”
類似遭遇員工如何自保
如果有企業拷貝華為的做法,并按法律規定完成真離職程序,成功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呢?肖勝方律師介紹:“一種情況,如果勞動合同還未到期,員工不愿辭職,企業不能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單方面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下,勞動者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者除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外,還有權要求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第二種情況,員工勞動合同未到期,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已經在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除非勞動者不愿意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記者 蔣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