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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監管不力,銀行在有慣例可循的情況下,任意逾越相關管理條例的底線,儲戶將如何看待自己的安全?
★ 文/秦軒
工行濟南濼源支行與兩名當事人買賣黃金的糾紛案件在互聯網上迅速傳播,并被稱為中國第一黃金案,這不是偶然的。
瀏覽門戶網站相關報道后數以千計的回帖會發現,絕大多數人站在當事人的一邊,甚至有將當事者捧為挑戰強大金融機構的悲劇英雄。這也不是偶然的。
坦白說,筆者不認為當事者的行為值得稱贊(至于合法與否,需要司法部門做判斷),也不相信當事者在進行如此交易時,沒有利用銀行交易系統漏洞的動機。問題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依然能得到諸多網友的支持,原因何在?
從網友評論中,已經可以得到答案。大多數網友的共識是,其一,銀行在沒有通過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對當事人的賬戶進行強制操作;其二,工行的行動有明顯將因內部錯誤產生的后果與責任轉嫁到客戶身上的動機。
很顯然,這以上兩點,不僅僅當事者會遇到,其他人也有可能遇到。因此,諸多網友才會與當事者產生強烈共鳴。
據工行濟南濼源支行給當事人的通知說,因為當事人違反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賬戶黃金買賣章程》,所以,根據該章程的有關規定,“我行決定取消上述交易,相應的資金劃轉我行”。
但是,盡管這一章程的確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工行有權利取消交易,卻并沒有規定其有“將相應資金劃轉”的權力。
事實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當事者的交易賬戶,不僅僅是用作資金結算的結算賬戶,同時還是與銀行存在儲蓄合同的儲蓄賬戶。這意味著,當事者的賬戶,無論是存折還是靈通卡,都不僅僅受到《黃金買賣章程》的制約,更受國務院1992年頒發的《儲蓄管理條例》制約。而保證儲蓄賬戶不能隨意扣劃的權利正是維系這一管理條例的宗旨之一。根據該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儲蓄機構,要承擔法律責任,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何況,即使工行在《黃金買賣章程》里規定自己有權力在特殊情況下將相應資金劃轉,這一規定依然非法。因為如果工行單方面制定的章程與儲蓄條例或者結算帳戶管理條例相沖突,那個章程就是無效的。
工行實際上有兩種選擇,第一通過與當事人的溝通協商,采取和解行動;其二是通過行政訴訟或者司法程序,由有權限的部門進行處理。但是,很遺憾,當工行與當事人的協商效果不佳時,它沒有采取第二種手段,而是違規。顯然,只有在假設違規所造成的損失小于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該分行的管理者才會采取前者。
對于外界而言,我們不知道做出這一違規決定的決策者是濼源支行,還是濟南分行又或是工行總行。如果是后者,那么情況嚴重得多。因為對于中國工商銀行這一全球市值最高的商業機構而言,絕大多數儲蓄賬戶都過于弱小,完全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那么,如果監管不力,銀行在有慣例可循的情況下,任意逾越相關管理條例的底線,儲戶將如何看待自己的安全? 類似的觀點在互聯網中已經開始蔓延,而問題的解決,除了更有效地制約與監督銀行的權力,似無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