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要有效發揮作用,須解決一系列關鍵問題,其中之一即是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現在看來,這一問題至少初步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正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已明確由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
由國務院而不是全國人大設立反壟斷委員會,符合市場普遍的預期。因為雖然從理論上說,作為立法機構和代議制的人大,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但法律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它必須考慮到現實可行性。法律不可行,事實上其權威性也就無從體現。而從現實性來講,至少在現階段,國務院顯然比人大對反壟斷法的實施有著更多的保障作用。
中國的有些法律,過于原則和抽象,以致在實施后才發現實際上行不通。反壟斷法一定要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而從目前草案披露的對反壟斷機構的具體設置來看,立法者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反壟斷法草案對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是所謂的“雙層模式”,即“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前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法學、經濟學專家組成,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后者則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負責具體執法工作。這種“雙層模式”的執法體制,特別是明確規定反壟斷委員會由國務院組成,它的好處在于:既維持了分散執法的現有格局,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為今后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留有余地,是一種務實和穩健的立法思路。另外,還可以彌補草案對于執法權限劃分模糊、重疊的不足,為法律實施階段可能出現的執法權沖突提供解決機制,保證法律的實施。
但是,法律不僅僅要考慮現實可行性,還必須從法律本身的公正出發,否則,法如不公,也就失去了意義。與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相比,中國的反壟斷主要針對兩類企業——公用企業和在華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以及消除和防范行政壟斷,鑒于這些企業往往有著盤根錯節的復雜關系,調查難度大,尤其是行政壟斷還涉及到政府的公權力,這就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必須要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否則,法律的公正就難以保障。
但目前的反壟斷法在機構設置上有其尷尬之處。假如把反壟斷法的執法職能授予給一個統一的機構,這極有可能挑起法律之間的沖突,對現有的行政管理體制帶來重大的沖擊,從而使反壟斷法的執行陷于無窮無盡的漩渦和爭執之中。假如目前的分散執法模式不變,那么反壟斷法在不同領域、部門又無法得到一致的執行,從而會破壞法的統一性和執法的嚴肅性,也可能會使被規制對象想辦法鉆法律的空子。特別是在現有部門利益格局之下,反壟斷政策目標一旦與其它政策目標沖突,極有可能使其他政策目標超越反壟斷政策目標之上,這都會使得反壟斷法可能被擱置,成為美麗的裝飾。
總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置,事關反壟斷法的命運。而反壟斷執法機構如何設置才能做到科學有效,考驗著立法者的智慧。(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