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并不長,國內企業還沒有形成市場寡頭,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因此反壟斷法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到中國企業未來的發展,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競爭力。
自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議程以來,《反壟斷法》一直是國人的期待,爭議也不斷。而據最新消息,將于8月24日起召開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議程中,《反壟斷法》草案的討論在列,并有望獲得通過。
《反壟斷法》如能順利被通過,結束13年的立法之旅,將是中國法制建設史上的又一豐碑。因為反壟斷法有著經濟憲法之稱,對于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持我國經濟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但正因為反壟斷法是規范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律,所以它的出臺更應小心謹慎,從立法的意圖、執法主體到法律的具體條文,都要力求做到完備,以免在實施后留下較多的后遺癥。就學理而言,反壟斷法的主要針對對象是經濟壟斷。目前我國一方面的確存在少數壟斷企業妨礙競爭的情況,但另一方面,從中國經濟生活的實際狀況來看,由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并不長,國內企業還沒有形成市場寡頭,尚處于諸侯爭霸的時期,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因此反壟斷法的制定應充分考慮到中國企業未來的發展,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于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并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競爭力。這對立法者來說,是一大考驗。
除此之外,還應看到我國制定反壟斷法時與其它已出臺該法律國家的特殊背景。我國是一個經濟轉軌國家,政府對經濟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甚至可以主宰經濟的運行,而目前國家對壟斷行為的監管和執法,不僅非常薄弱,而且分散在不同的部門手里。反壟斷立法如果不能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有可能使其大大失色。
具體來說,以下三大關鍵問題在反壟斷中須有細致的制度安排。
其一,是有關管制性產業的壟斷問題。目前,在石油、供水、供電、電信、郵政、鐵路、交運、保險等行業和一些基礎設施企業,都存在著程度不同的壟斷,在這些壟斷產業的法律適用方面,應該是產業監管法不能一般性地優先于反壟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應享有最后的決定權。但是,現有草案對壟斷國企和行業的競爭監管規定由相關部門法律和機構管理,而不是由反壟斷法先行調節,這將使國企的壟斷行為非但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反而還可以得到行業法的法律保護。
其二,是行政壟斷問題。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政府的不當行為是最嚴重影響和最大限制競爭的因素。行政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但又不僅僅是行業壟斷,還有地方保護。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會嚴重損害企業的利益,同時也會引發腐敗。對于行政壟斷,反壟斷法雖難以治本,但治標也比無所作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而目前草案規定濫用行政權力的法律后果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實際是把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管轄排除了,反壟斷法將對行政壟斷起不到應有的約束作用。
其三,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問題。鑒于反壟斷法不僅要面對大企業集團或者壟斷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為,而且還要同政府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作斗爭,而這些案件往往有著盤根錯節的復雜關系,調查難度大,如果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沒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它的審理工作就會受到其它行政部門的干擾和影響,不利于依法做出裁決。另外,對企業壟斷的認定和審判需要大量具有專業知識的法學家、經濟學家參與,所以,這就要求執法機關必須獨立,超脫于現有的部門利益。然而,目前草案所設計的執法體制卻是“雙層次多機構”方式,所謂“雙層次”是指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所謂“多機構”是指有眾多機構將享有反壟斷法的執法權。這種執法體制將強化目前分散執法的格局,以部門與企業的深厚關系,將使反壟斷法的法律效應大大削弱。
總之,如果我們不想使反壟斷法出臺后成為一部“跛足之法”,上述三大問題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就必須予以優先考慮,并體現在相應的法律條文中。(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