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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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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