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入分配分析為例
經濟學與其他社會人文學科在一些問題上的觀點及觀念分歧,不在于道德準則或道德目標,而在于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差異。
進入21世紀以來,特別是2005年以來,中國社會科學界、人文學界的不少學者針對“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發表了不少包含道德訴求的文章。由于參與討論的學者學科背景各異,因而,分析視角和分析框架各異,得出的結論差異也很大。
的確,收入分配不單是一個經濟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每個社會成員都可以以自身的利益立場、知識背景、信息獲得為基礎對此發表言論。但收入分配根本上是一個經濟問題,對此的討論也基本上應在經濟學的框架中展開。不然,泛學科的、情緒化的所謂“學術討論”不僅容易缺乏客觀的判斷標準,難以達到科學意義上的共識,還可能會影響公眾輿論,進而影響政治、經濟乃至社會發展進程。所以,我始終認為,經濟學與其他社會人文學科在一些問題上的觀點及觀念分歧,不在于道德準則或道德目標,而在于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差異。
經濟學所稱的效率是經濟效率。經濟效率包括生產的效率和交換的效率。生產效率的檢驗標準又是唯一的,即以最小成本生產;交換效率的檢驗標準也是唯一的,即沒有人能夠在不使別人受損的情況下使自己受益。經濟學一般均衡理論認為,在“生產者和消費者往往具有最大化理性”以及“市場價格信息完全”這兩個約束條件下,競爭性市場體系會達到經濟效率,并實現長期經濟增長。根據經濟學的邏輯,效率是引致財富凈增長的源泉,而競爭性市場體系則是達到效率的通道。但如果再引入公平這個概念,分析就變得復雜了。因為,如何定義公平以及如何操作公平是一個難題。
經濟學教科書曾給出了四種關于“公平”的定義:平均主義———社會所有成員得到相同數量的產品;羅爾斯主義———使社會中境況最糟的人的效用最大化;功利主義———使社會所有成員的總效用最大化;市場主導———認為市場結果是最公平的。因為根據經濟學方法,任何一項選擇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比較了以上各種選項的成本,大多數經濟學家選擇了功利主義對公平的定義。當然,也有一部分經濟學家會選擇市場主導的公平觀點,認為競爭性市場進程的結果是公平的,因為它總會獎勵那些最有能力和工作最努力的人。
大多數經濟學家之所以選擇功利主義對公平的定義,是因為這種定義與經濟學的效率標準是相吻合的。經濟學認為,如果一個人財富的增加不是以他人財富或效用的受損為條件,那么這種個人財富的增加會引致社會總福利的凈增長,因而是有效率的。這一判斷標準就是經濟學中經常使用的“帕累托最優”。如何達到“帕累托最優”? 經濟學的回答是:自由公平的交易。
以上分析所要說明的道理是簡單明了的:經濟制度與社會財富增長有直接的關聯,有效率的社會制度安排將引致社會財富的凈增長。而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當是一個能保證自由公平交易的制度。經濟中運用非自由公平交易手段而獲益的空間越小,這個制度越有效率,個人財富的增加越能同時引致社會財富的凈增長。反之,如果個人財富可以通過非自由公平交易獲得,那么這個制度就是無效率的。據此理念,一個社會可以在資源稟賦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制度變革極大地提高社會財富的增長速度,推進經濟社會的進步。這也是經濟學所揭示的市場經濟制度之價值所在。
實際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既反對平均主義,同時也關注收入差距懸殊問題。在這種原則看來,平均主義與收入差距懸殊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現。因此,我認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討論收入分配問題。第一,以收入分配為表象的利益關系調整是與經濟發展相聯系的,收入差距擴大是在絕對收入水平總體上升、貧困人口持續減少的條件下發生的。換言之,如果沒有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也不會有顯性的收入差距問題。第二,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社會應更加關注收入差距問題,也將更有經濟能力、手段來調節收入分配關系,促進共同富裕。第三,調節收入分配關系不能摒棄效率原則,不能損害經濟發展這一基礎。因為收入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共同貧窮。可見,在經濟學框架中討論收入分配以及包括行業收入差異在內的類似問題,關鍵在于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制度。當然,在推進制度變革的同時,還有必要加強政策調節,主要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收入差距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保障社會的穩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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