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新生事物,與A股主板市場有很多不同之處,差異主要表現在上市門檻、信息披露、保薦人制度、退市制度、上市交易等多方面。
一不同:
上市門檻低
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有兩條定量業績指標,一是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只要符合其中的兩條指標中的一條便達標。
而主板則要求發行人連續3年盈利,且累計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或者最近3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5000萬元,或者最近3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3億元。
對股本規模,創業板要求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主板則要求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5000萬元。
股本結構方面,主板要求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不少于1000個,創業板只要求不少于200人。
由于創業板向自主創新型企業傾斜,所以對無形資產在公司資產中所占的比例沒有特別要求,主板則要求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
創業板很重視經營和管理層的穩定性。要求發行人只經營一種業務,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沒有重大變化,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要求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兩年內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變更。
二不同:
招股把關緊
因為對創業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有很大不同,所以,證監會為此特別分設了主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
為了推動建立創業板市場化約束機制,加強市場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意識,督促責任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創業板對公司股東、高管、保薦人、律師等強化了責任機制。要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招股說明書提供確認意見;要求保薦人對公司成長性出具專項意見,公司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律師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提供鑒證意見;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承諾。
針對創業企業規模小、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的特點,招股書還在反映創業企業成長性和自主創新、發行人風險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標準,拓展了披露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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