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是成品油市場,包括機票等政府實行指導價的行業和市場,都可能存有類似情況,也都應該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戴冠來說。一個典型案例是,今年5月初,國家發改委開始介入調查中航信涉嫌操縱機票漲價案。
事實上,《反壟斷法》第七條同時也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但對于這條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未過多涉及。戴冠來認為,應該進一步詳細說明相關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增強執法中的可操作性。
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業引爭議
“水、電、煤氣、成品油、通信網絡,如果這些跟老百姓關系最密切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約束,將是《反壟斷法》的悲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經濟法室主任王曉曄研究員說。她是《反壟斷法》立法的重要參與者,發改委在起草《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過程中也多次征求她的意見。
對于由政府制定價格的產品和服務,《反壟斷法》立法過程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有價格行為不分性質,都應受到法律調整;另一種意見認為,由政府制定價格的產品和服務,一般應不在法律調整范圍內。而最終形成的《反壟斷法》第七條,是對這兩種意見的折衷。
在王曉曄看來,水、電、氣等價格固然由政府制定價格,但在定價的過程中,企業對成本、利潤等作評估后,上報價格至發改委批準備案,企業實際擁有相當大的主動權。比如最近各地爭相提高自來水價,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導致虧損。但有關報道也顯示,供水企業實際上存在經營管理不善、人力資源成本過高等問題。
現行《價格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要求通過“聽證”程序聽取公眾意見。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處于弱勢地位的公眾,對處于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的價格基本沒有話語權。正因為如此,價格聽證會被戲稱為“漲價會”。
王曉曄認為,《價格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約束作用不大,凸顯出通過《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必要性。“如果管不了這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價格,《反壟斷法》的執行效果將大打折扣。”她說。
盡管很多學者都發出類似呼吁,但由于法律對此并未明確,學者們也承認,可能執行起來非常困難,期望值不能太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的過程中對此都有所回避,國務院恐怕也不容易解決。”一位曾參與立法的專家說。
戴冠來認為,《反壟斷法》雖對政府制定的價格未作出明確規定,但重點強調相關經營企業“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比如,電價由政府定價,但電表并非政府定價。如果電力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強制要求居民購買某種品牌的電表并規定價格,則涉嫌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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