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答:《試點辦法》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一是消費金融公司的定義。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出資人資格條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試點辦法》規定,主要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最近1年末資產總額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承諾3年內不轉讓出資;對于境外金融機構,還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等條件。
三是注冊資本。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是參考了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并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初期業務經營中實現盈虧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四是業務范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兩者的區別為,前者是通過經銷商發放而后者是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試點辦法》規定了只有已取得過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另外,為解決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業務范圍中還包括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信貸資產轉讓,以及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
五是有關監管指標。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對此類機構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同時由于其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的貸款,風險相對較高,因此對這類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較高。鑒此,并結合國際經驗,《試點辦法》制定了較嚴格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不低于10%),另外還規定了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以及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于資本總額的100%)。
六是有關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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