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3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稱,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有關內容采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通知》出臺的目的和意義是什么?
答: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力度,運用各種手段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結構調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強風險防范,切實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通知》的出臺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上述要求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通知》允許所有境內銀行在謹慎經營的前提下,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并簡化了開戶審核資料及與境外資金往來辦理手續,有利于銀行拓展中間業務和“走出去”企業在境內銀行進行資金管理以保障資金安全,提高銀行、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能力。另一方面,《通知》規范了境外機構外匯賬戶的識別標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規則,明確與境內進行資金收付按照跨境交易原則審核真實性,將賬戶內資金納入銀行外債管理,在境內、境外機構賬戶之間建立 “防火墻”,防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成為資金非法進出的渠道。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允許境內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審核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的真實性、合法性后,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提供金融服務,但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等按規定應經外匯局批準后開立。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進行標識,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統一管理。該賬戶與境內發生收支,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必須審核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并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賬戶內資金屬于非居民存款,按規定納入開戶銀行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從該賬戶提現或者直接、變相結匯。境內銀行應遵守了解客戶原則、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反洗錢規定。
《通知》不適用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銀行部門開立、使用離岸外匯賬戶,以及境外個人在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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