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框架搭建近半
在創業板首發《辦法》發布后,監管部門曾明確,創業板基礎性配套規則包括修訂后的保薦和發審委《辦法》,投資者準入相關辦法,交易所層面的《上市規則》和交易《特別規定》。目前保薦和發審委兩《辦法》已正式發布,交易《上市規則》正在征求意見,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創業板基礎性制度框架的搭建已經接近半程。“大家都看到了創業板的整個業務推進進度——每周都有進展。積極穩妥地推出創業板,‘積極’是戰略考慮,‘穩妥’是戰術部署,整個進展基本上都在我們的計劃當中,分步予以推進。”
負責人強調,創業板制度建設不能匆匆忙忙,一蹴而就,有很多法定程序必須履行,方可體現規則的公信力。因此,市場和投資者對此應予充分理解,創業板制度建設并沒有拖沓或延后。
例如,昨日正式公布的兩《辦法》均于6月14日施行,這既因國務院和證監會對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的相關規定中,有“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的要求;也因兩《辦法》完全按照證監會既定的創業板市場建設規劃推進,方便所涉各方做好細節上的準備,因此并不存在時間上延后的問題。“在制度建設方面我們有既定的安排,會有條不紊地推進創業板制度規則建設。”負責人強調。
初審過程或需三個月
負責人還透露了創業板發審委組建的相關考慮。他說,發審委《辦法》公布后,證監會即將著手發審委的組建工作,組建方案雖無需法定公開,但“有些環節會向社會公開。比如通過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等相關機構履行對社會公示的一些安排。”在發審委委員選擇上,證監會會提出基本要求,由相關協會進行推薦,推薦工作完成后,證監會會馬上向社會公示。對外公示的同時,會組織會內會計部、法律部等相關部門對候選人從業情況履行內部核查。
他表示,發審委的組建與創業板發行審核工作是“雙管齊下”的安排,由于發審材料報送后要經歷為期三個月左右的初審過程,因此,發審委的組建“只要不影響審核進度即可,我們也可以利用這段時間,把工作做得更加細致。” (作者: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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