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社保制度架構有沖突
問:在實踐上,費改稅對我們當前的社保制度來說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鄭秉文:影響是非常大的,主要就是與現行的制度設計不匹配,存在很大的沖突。一是費改稅與當前統賬結合的制度相沖突,因為統籌部分可以改,但個人賬戶部分是不能改的。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各地在執行中參差不齊,這就人為地使制度復雜化了,稅費之間的比例難以全國統一。二是稅的剛性要大于費的剛性,但我們的社保制度建設卻遠沒有定性,更沒有定型,一切都在變革探索之中,因為我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實行統賬結合的國家,沒有現成的經驗。三是費改稅之后有兩個很大的困難難以克服:一是如何界定納稅人的范圍和概念,一是如何設定稅率。要增加一個稅種或一個稅目,首先要確定其納稅對象。農民連農業稅都免了,年均純收入只有3255元(2005年底數據)的農民哪有能力成為社保納稅人?如果設立這個新的稅種,這豈不是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如果將之排除在外,這又有剝奪其基本社會權利之嫌!如果城鄉稅費分立,這又人為地增加了制度的復雜性,弱化了可操作性,縱觀世界,還從未發現哪個國家實行城鄉稅費分立的社保制度。另外,農民工和務農農民的稅率根據什么來確定?這些都是費改稅的障礙。四是費改稅并不必然提高征收的力度。法國等歐洲許多國家都是費,但征繳力度和權威性并沒有受到任何影響。瑞典和意大利等國家并沒有由于棄稅改費就出現了大量的逃費現象。征繳力度的大小,征繳率的高低,歸根到底在于制度的設計是否合理,是否科學,是否符合社會條件,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是否存在內在激勵機制,而不在于什么名稱。
與資金安全無必然聯系
問:社會上有一種觀點說,費改稅之后就加強了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加大了監督力度。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鄭秉文:從本質上,社保基金的征收形式是費還是稅,這與資金安全性沒什么必然的聯系。美國社保制度實行的是“工薪稅”,歐洲的法國、德國、瑞典等許多國家實行的都是費,但他們社保基金的安全性都很好,沒有任何差別。甚至我們也不能說,征繳主體是稅務機關就會提高其安全性和征繳率;法國的保費征繳一直是由一個機構“社會保險費與家庭補助金聯合征收機構”來負責執行的,就是我們常說的非政府組織,它是一個自治機構,連政府機構都不是,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其安全性非常好。
我國社保基金當前出現的問題,有許多因素使然,但最重要的還是制度設計是否科學的問題,而不在于費改稅,也不在于必須有稅務部門來征繳。
就目前來看,降低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主要因素是由兩個最大的制度困境的威脅造成的:一是資金投資渠道比較狹窄,僅限于協議存款和國債,投資收益率比較低,容易導致暗渡陳倉,違規操作;二是統籌層次太低,主要以縣市級統籌為主,資金過于分散,中央無權管理,更無權調動。(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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